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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强】1953年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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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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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3~5月,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集中开展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运动,时称“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是自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后,第一次集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宣传该法,也是第一场明确规定运动性质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范围限于人民内部,以宣传教育为基本方针的群众运动。本文在以往对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宣传《婚姻法》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4,以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研究对象,了解

  其背景,梳理其过程,总结其成果,分析其进程平稳的原因。

  一、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背景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开始施行,同时废止了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随着《婚姻法》的实施,新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许多被压迫的妇女,都起来向封建婚姻制度进行斗争,要求自由和解放”[1]。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仅上半年就有398243件。[2]

  尽管《婚姻法》已经颁布,但在新旧社会更替的大背景下,与新制度、新观念、新风气相对立,封建婚姻意识、习俗普遍存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屡见不鲜。仅华东区1951年第一季度就受理婚姻案3915件,其中妨害婚姻自由627件,买卖婚姻与贩卖人口649件,重婚418件。[1]

  针对这些情况,1951年9月26日,周恩来署名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省(市、行署)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督促所属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部门,“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3]1951年冬,中央和各地方组织了《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组,检查结果显示,各地普遍存在不重视或不正确贯彻宣传《婚姻法》的现象,主要问题有:第一,有些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持怀疑和抗拒的态度。如:把《婚姻法》曲解为“妇女法” ,以为执行《婚姻法》就要“天下大乱”;对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和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不过问,对争取婚姻自由的男女不支持,甚至公开压制和干涉;对致死妇女者处刑过轻,甚至熟视无睹。第二,部分干部对执行《婚姻法》漠不关心,处理案件普遍拖延,婚姻案件积压严重。第三,部分干部对离婚问题的处理,或无条件压制或采取轻率态度,把《婚姻法》当作“离婚法”,将条文中的“即行判决”误解为“即行判离”,要么无原则迁就离婚要求而导致“有求必应”的草率离婚现象,要么判离但不主张女方带财产。[4]为了确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顺应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宣传贯彻《婚姻法》亟需加大力度。

  二、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过程

 

  

  1952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以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5]受3月5日斯大林逝世影响,运动于3月中旬普遍展开,5月上旬基本结束,大体经过了发动、试点、纠偏、铺开、结束五个阶段。

  (一)发动

  1952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发布,指示强调:运动的首要工作是宣传婚姻法,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婚姻制度的改革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是人民内部的事情,需要进行长期的耐心的工作,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负责处理婚姻案件;各县(市)所辖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婚姻登记处,正确办理婚姻登记。毛泽东在指示上批示,要求各地“即遵照执行,并在党刊上发表”。[6]

  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指示指出:“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来,全国各地执行婚姻法已有不少的成绩”,“但至今还有大部地区,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甚至有些干部对执行婚姻法采取抗拒的态度,支持旧的封建恶习,干涉婚姻自由。以致在这些地区包办买卖婚姻还很流行,妇女继续受压迫、受虐待、甚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因此要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运动。指示规定了运动的地域范围15和基本要求,即“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指示还指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需要长期、细致、耐心的工作,必须坚持教育的方针和相应的具体政策。[7]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展的历次运动中,这是第一场明确规定运动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范围限于人民内部,并坚持教育方针的群众运动。

  为使运动有领导地顺利开展,中央采取了两个重要举措:一是成立全国统一领导机构,二是发布《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1953年1月9日,政务院举行第166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作为全国统一领导机构,并批准了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8]14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北京正式成立。委员会以沈钧儒为主任,刘景范、何香凝、彭泽民、邓颖超、史良、萧华为副主任,刘景范兼秘书长。随后,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专区、县等,陆续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各中央局、各大行政区负责人、省政府主席或副主席兼任领导职务16,加强领导,研究情况,交流经验,编发宣传材料和接待群众等。

  2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中采用宣传教育材料的通知》,要求各地以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作为宣传教育的依据,并以中央、政务院的系列指示作为干部教育和训练的主要内容。[9]2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就“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实行婚姻法有什么好处”、“如何贯彻婚姻法”等问题做了政策解释,规定了正确做法,批评了一些错误倾向。[10]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继1950年6月26日发布《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后,再次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对重婚纳妾、早婚、童养媳、寡妇再婚、离婚、婚龄、彩礼、婚姻登记等18项涉及婚姻和家庭的具体问题做出司法解释。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各大行政区及其所属省市区根据各自情况规定了运动的任务、要求、做法、计划等,大都以一个乡为单位开展,宣传内容和步骤大同小异。[11]

  (二)试点

  在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选择乡村、街道、工厂等基层单位,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试点工作,同时训练宣传干部,编印宣传材料。1953年1~2月,全国共在2726处试点,训练347万多名基层干部、宣传员和积极分子,印发宣传品2000多万份。17

  1.试点概况

  试点工作大致采取四个步骤。第一,从各有关机关和团体抽调一批干部加以训练,组成工作队,每个工作队负责一个“点”的试验工作,对该“点”的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训练与思想检查,纠正基层干部中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并教给他们如何把各种工作结合起来的方法。第二,工作队深入各个“点”,联合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结合正反典型实例,讲解《婚姻法》的基本内容,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力求家喻户晓,进行运动的初步动员。第三,工作队直接深入群众家庭,调解婚姻纠纷和家庭问题,并帮助订立家庭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公约。第四,评选模范夫妇、模范婆媳和坚持执行《婚姻法》的模范干部,召开群众大会予以表彰。试点单位则根据《婚姻法》执行情况、干部条件、群众基础等条件来确定。如“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单位是:东单区遂安伯胡同派出所、西单区学院胡同派出所、西四区弓弦胡同派出所、前门区西河沿派出所、东郊区慈云寺村和姚家园村、京西矿区燕家台村、北京被服厂第四缝纫部、门头沟城子矿、北京大学医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12]

  2.训练干部

  1953年二三月间,全国各地开始普训干部,根据中央指示、《婚姻法》全文和宣传提纲,讲解运动的性质、目的、方针、政策和做法。训练方式有训练班、层层训练、结合整党进行训练等。中南区1953年3月初至3月20日训练区乡干部135848人。18据对西北区118个县市、2个专区和西安市的统计,运动前训练了脱产干部74322人,运动中又训练了基层干部、宣传员和积极分子371097人。19

  3.编印宣传材料,宣传形式多样

  为配合宣传运动月,全国各地共印发2000多万份宣传品,种类有书籍、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画册等。1952年12月8日,出版总署发出《关于编写、出版、推荐宣传婚姻法书籍的指示》。根据指示,新华书店总店在全国发行有关书籍(杂志除外)1260万册,其中重点书籍5种、850万册,94%以上是供工农群众及基层干部阅读的通俗读物,在运动月开始时,大部分书籍已分发到各地。[13]

  此外,各地采用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读报组、宣传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1953年1月29日,文化部发出关于宣传《婚姻法》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督促与协助所属剧团、文化馆、电影院、放映队等,积极参加当地运动,规定各地国营剧团应将有关婚姻问题的剧目列入全年上演计划,尽可能组织省、市国营剧团及私营剧团下乡演出。文化部还拟定了有关婚姻问题的剧目,如大型歌剧《为了幸福》、独幕话剧《夫妻之间》、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京剧《孔雀东南飞》等。[9]

  (三)纠偏

  尽管中央始终强调以宣传教育为基本方针,但运动中还是发生了过激现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采取简单粗暴的“划分阵线”、“斗争会”、“坦白会”等阶级斗争方法,企图在运动中彻底解决一切问题。如黑龙江省在试点中,有人曲解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认为“人虽是内部的人,封建思想是反动的,必须以对待敌人的方法,才能摧毁封建思想”。20广东省有的干部认为,运动要“斗争一批”,“杀一儆百”,甚至提出推进运动的方法就是“六批”: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结一批、离一批、斗一批。21第二,劝和为主,甚至无原则地劝和,强制调解婚姻纠纷。福建省南平专区7处试点中,忽视《婚姻法》反封建的基本精神,提出“四和”运动(夫妻和、婆媳和、全家和、亲邻和)。[9]第三,部分干部对运动的性质、方针、政策认识模糊。广东省个别干部认为,运动月就是“办办喜事”,工作队做变相媒人。广东省南海县在试点时就“培养”五对男女准备结婚,甚至还动员一个不到结婚年龄的17岁女青年结婚。[14]第四,有些地区束手束脚、不敢大胆工作。湖南省长沙市决定3月1~10日为宣传高潮,主要是报告员做报告和群众收听广播,并规定:报告后不开会,不座谈讨论,也不征求意见。[15]由于这些错误倾向和做法的影响,试点中因婚姻纠纷致死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省份甚至有所增加。据对中南区5省2市的不完全统计,从试点开始至1953年3月15日,因婚姻纠纷致死350人。22同类事件在松江、四川、福建、河北、浙江、陕西、内蒙古等地也有发生。

  为了纠正偏向和错误做法,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以下简称补充指示),指出了运动中“左”和右的偏向,进一步明确了运动的任务、方针、方法、政策界限及具体做法,更详尽地阐明了怎样坚持宣传教育方针,并具体规定了宣传的主要方式和内容。补充指示重申:婚姻和家庭的问题是“决不能在短期内采用粗暴的办法去加以‘消灭’的,而必须是在很长时间内不断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惩处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才能逐步地加以清除”。因此,部分干部“抱着急躁的情绪,企图在短期内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并且错误地搬用‘斗争会’、‘坦白会’以至‘户户调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办法来解决问题,或者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从而引起了社会上的某些混乱,并有使运动脱离正确轨道和规定目标的危险。这也是错误的,必须加以防止和纠正的”。补充指示再次明确运动月的任务是:第一,除对人民群众中极少数因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而致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分子应主动地加以检查处理外23,对一般人民群众应以进行《婚姻法》的宣传为限。第二,干部对于《婚姻法》的学习,在县级和县以上各级应详细学习全文,在区乡(村)则应着重学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宣传提纲。第三,城乡基层单位宣传的主要方式,是由报告员或其他经过选择训练的工作人员作关于贯彻《婚姻法》问题的报告。第四,全体共产党员必须是宣传《婚姻法》和党的婚姻政策的积极分子。第五,婚姻案件应按正常的法律手续,由区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法院加以处理。第六,各级党委必须抓紧对这次运动的领导,特别要和乡村密切联系,如发现混乱和偏向,必须随时克服,必要时应暂停运动。[16]刘少奇在补充指示的末尾处加写道:“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过去以后,各级党委必须保证把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当作今后的一项经常工作。”[17]这也指明了运动结束后的工作方向。

  根据中央的补充指示,各地随即采取措施对运动予以规范。1953年2月25日,陕西省政府发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中工作干部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规定了十条注意事项,主要是:坚持宣传教育方针;着重正面宣传;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害处,但只作一般的批判,不牵连具体的人;不召开斗争会,不组织坦白检讨,不发动群众诉苦;凡已早婚、重婚、包办买卖的婚姻,如男方或女方未提出意见者,一律不翻腾;乡村干部和群众中的通奸、非婚生子等,一律不得追究或令其坦白;严防自杀、被杀或借故报复现象;坚决反对强迫命令、急躁粗暴的做法;严防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报告请示,随时反映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24

  (四)铺开

  1953年3月中旬前后,随着各地试点工作基本结束,全国普遍展开运动,掀起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高潮。由于指示明确、准备充分、试点先行,各地铺开运动的形式、内容、规模、步骤大同小异,进度略有先后。与试点类似,各地正式开展运动的步骤基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一般为11~12天,进行一般动员和宣传教育。首先,用3~4天的时间召开支部会议、人民代表会议、干群会议等,说明来意,宣传政策,打通思想,端正认识,解除顾虑;此后,用8~9天的时间以村为单位召开群众会议,利用集市、报纸、宣传棚、展览等形式开展宣传。第二阶段,一般为10天,召开各种座谈会。选择婚姻自主、生产积极、家庭和睦的模范夫妻和模范家庭,予以表扬;着重调处群众自动提出的一般婚姻问题和家庭不和问题,予以改善;对干涉婚姻自主、虐待妇女甚至致人死伤等严重问题,予以检查处理。第三阶段,一般为8天,以村为单位订立贯彻《婚姻法》公约,重点订立民主和睦、积极生产的家庭公约等。第四阶段,总结运动月的工作。25

  以北京市为例。3月下旬,北京市全面展开运动,主要形式是由政府部门或群众团体的负责干部向群众做有关《婚姻法》的报告。各区共抽调1000多名区级干部担任报告员,并普遍张贴宣传画,组织电影队和曲艺团下乡演出28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每天增加两次宣传《婚姻法》的特别节目。仅3月22日在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的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就有10万多人参加。至4月中旬,北京市对《婚姻法》的宣传基本上达到家喻户晓。全市124个大厂矿企业单位除公共汽车公司外,都已向工人作过一两次报告,有些工厂70%~80%的工人接受了宣传教育。海淀区西柳村全村268人,未受教育的只有16人,一般群众最少接受过1次宣传,最多5次。西单区丁字街56户居民,受教育的53户。其他各区情况基本类似。[18]

  (五)结束

  1953年4月,全国各地尤其是农村地区进入春耕季节。为了避免运动与春耕生产冲突,4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在4月份内结束运动,自下而上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运动的规模、收获、经验教训和今后贯彻《婚姻法》的意见等。指示着重规定了及时将贯彻《婚姻法》转入经常化的几项工作:第一,各级党委应将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列为经常任务之一,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第二,今后结婚,应执行登记制度,普遍建立区(乡)婚姻登记机关,设专人负责。第三,乡(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婚姻问题的调解工作,并须遵守“自愿、合乎婚姻政策、不能超越政府”三原则。第四,在县以上法院内,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婚姻法庭或审判员。第五,加强和建立宣传《婚姻法》的经常工作。[15]

  根据中央指示,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部署了以总结经验为主要内容的结束阶段工作。如北京市主要从六个方面总结分析了运动情况,即:居民数量及其具体情况;婚姻类型及其变化;运动中存在的婚姻问题;家庭类型及其变化;干部群众对运动的认识;新气象、新作风的具体情况。另外,群众觉悟是否提高并能自行调解小的纠纷而不经派出所、法院处理,因之婚姻案件是否减少也是检查指标之一。[19]

  1953年四五月间,全国各地先后结束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全国的运动进展情况不平衡,大体可分三类:第一类地区约占15%,运动较深入,80%~90%的成年人受到教育,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能按照《婚姻法》处理问题。第二类地区约占60%,60%~70%的成年人受到教育,大部分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新婚姻制度开始实行,但部分人还有顾虑和怀疑,虐待、杀害妇女的事件还没有完全停止。第三类地区约占25%,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仅有粗浅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妇女自杀和被杀现象仍然严重。26

  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成果

 

  

  “一个全国性的宣传运动已经把新婚姻法的意义使全国每一个角落里的人都了解。这对于揭露包办婚姻和歧视妇女的双重道德标准——男子可以为所欲为,而女子却到处受尽凌辱——的弊端是相当重要的。这个运动还说明了真正的幸福来自有了选择配偶自由的民主婚姻,也说明了家庭所有成员建立在健康、合作的关系上的价值。这个运动已获得了良好的效果。”[20]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运动范围广,受教育面大,为贯彻《婚姻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地域范围看,除少数民族聚居杂居区、灾情严重地区和土改复查地区外,运动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据对陕西、甘肃、宁夏162个县市和西安市的统计,在7330个乡和36个派出所辖区约2236.3万多人口的地区及169个厂矿企业(不含铁路系统)开展了运动。27江西省共10265个乡,第一期铺开6801个乡(含试点乡),第二期铺开1341个乡,加上重点乡1035个,两期共有9177个乡开展了运动,占全省总乡数的89.4%。28

  运动使广大干部和从事《婚姻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了婚姻问题是人民内部问题的性质,以及贯彻《婚姻法》的长期性、复杂性。运动训练的各级干部成为继续正确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关键。江西省在运动月中采取了逐级训练的办法,集训县市干部126706人,普训区乡村干部337597人。经过运动,正确认识《婚姻法》的干部数量有所增加。如玉山县临湖区叶桥乡81名干部,运动前拥护《婚姻法》的14人,中立者62人,反对者5人,运动后,积极拥护者51人,一般拥护者30人,反对者没有了。29

  第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受教育的成年人口达1.4亿,占全国成年人口的43.2%。陕西省开展运动的多数地区,除儿童外受到教育的人达到80%以上,在乾县、扶风、潼关、甘泉、南郑等运动深入地区,15岁以上受到教育的达95%以上。30绥德专区在全区8个县、62个区、372个乡、1762个行政村、5167个自然村中开展了运动,15岁以上受到教育455494人,占人口总数的81%,未受到教育107491人,占19%。31群众对《婚姻法》的认同度大幅度提高。

  第三,推动了婚姻登记制度等的普遍施行。受法律保护的自主婚姻逐步占据绝对优势,买卖、包办婚姻、纳妾、童养媳等现象大幅度下降。1953年4月9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的指示,要求“凡未建立婚姻登记机构的地区,必须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起来的,必须加强”,并规定了各级婚姻登记机构的编制、隶属关系、专职人员的任务等。[9]据对河北省天津、保定、唐山三个专区及宣化、秦皇岛两市的不完全统计,运动月中有9200多对男女自由结婚, 500多对解除包办婚约。[21]据内务部统计,1954年春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的402024对男女中,因强迫包办而未获准的只占1.07%。[22]

  第四,冲击了封建父权、夫权观念,男女平等风气初显,推动了新型家庭观念的培育,家庭关系趋向和睦。经过运动,家庭虐待案件减少,如北京市前门区法院1953年1~3月受理虐待案件13件,4~6月降至1件。[23]家庭内部趋向和睦,辽东省宽甸县有1770户改善了夫妻、婆媳关系,350多对夫妇受到表扬;福建省建阳县原有589户不和睦家庭,经过宣传《婚姻法》后,转变和睦的有569户,其中50户当选为全县模范。[21]

  第五,改善了妇女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全国范围的贯彻婚姻法的宣传运动,有力地帮助了妇女地位的改善。”[24]随着妇女参加劳动及其他社会活动,妇女工作的广泛开展和《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大大提高。1954年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226名代表中,妇女代表为147名,占代表总数的12%。[25]全国妇女干部大幅度增长,1951年约有15万人,占干部总数的8%,至1955年年底增至76.4万多人,占干部总数的14.5%。[26]

  第六,运动中适度处理婚姻纠纷,运动后婚姻案件连年大幅度下降。为求慎重,中央曾要求运动不以处理婚姻纠纷为重点,但群众纷纷主动提出相关问题要求解决,所以各地也不同程度地作了处理。据对陕西、宁夏56个县市和西安市12个区的统计,运动中调处了结婚姻纠纷46600余件。32随着《婚姻法》的继续推行,婚姻纠纷案件逐年下降,据统计,1953年为117万多件,1954年降至71万多件,1955年降至61万多件,1956年又降至51万多件。[27]

  尽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取得的成果十分丰硕,但全国仍有约25%左右的地区没有进行普遍宣传,遗留了一些问题。运动月中及其后仍不断发生婚姻纠纷致死等恶性案件,如北京市“运动月中因婚姻问题自杀的有23人,其中因对方要求离婚自己不同意而自杀的15人,因曾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被检举或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目的不了解而疑惧自杀的8人”。[28]自1953年2月20日至4月15日期间,陕西省“因婚姻问题或家庭问题引起的杀伤事件有75起(自杀未遂者在外),死69人,伤18人,其中有9起是与干部宣传政策和处理问题不当有关的”。33人们虽然在不同程度、不同角度上接受了《婚姻法》,但封建思想意识还很顽固、新思想还不巩固。部分地区群众仍有抵触思想,不同意离婚,不赞成男女平等,认为《婚姻法》对劳动人民不利。运动月后,有人认为“运动过去,万事大吉”,《婚姻法》又行不通了;有的对严重婚姻事件,采取“不告不理”态度;有些在运动中遗留未决的问题竟无人过问了。34

  四、结  语

 

  

  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经历了发动、试点、纠偏、铺开、结束五个阶段。发动、试点阶段属于准备时期,为运动提供了政策规定、领导机构、组织力量、经验等充分条件;纠偏阶段则属于调整时期,及时完善了相关政策,避免运动在铺开后出现大范围的偏向。有了充分准备和及时调整,运动的铺开和结束就比较平稳、顺利。五个阶段的渐次演进,使运动呈现出先后有序、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紧密衔接的鲜明特征和运动轨迹。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相比,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具有同等重要的革命意义,同样规模宏大、大张旗鼓,但运动进程总体平稳。究其原因,运动自始至终有领导、有准备、按计划、重教育、先试点后铺开、及时纠偏、逐步推广、有序结束,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则是中央对运动的明确部署。首先,明确规定运动性质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必须坚持教育的方针”,应当采取“民主的说服的办法”,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运动的阶级斗争化倾向。其次,自中央至地方成立的各级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既全面掌握动态,又及时纠正偏向,为运动有领导、有计划地稳步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第三,运动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渐次铺开,不一哄而上;在一个工作点上,则依照先干部后群众的顺序,着重解决思想问题。第四,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积极引导作用,提升中央政策方针的透明度,除印发各类宣传材料外,还公开发表中共中央、政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指示、通知,以及各大区、各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专区等的通知、计划、报告等,使运动的领导者、参与者、受教育者都能了解政策,真正参与运动、真正受到教育。

  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动员,传播了新观念,树立了新风气,推行了新制度,从而加快了社会改造的进程。尽管在发动之初即规定运动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的宣传教育性质,是“婚姻制度的改革”而非“婚姻制度的革命”,但是同其他社会变革一样,对婚姻制度这项基本社会制度的“改革”,并非是对旧婚姻制度的修修补补,而是要与旧制度彻底决裂,就是要废除和消灭旧制度而代之以新制度,所以这场“改革”在本质上仍然是一场社会革命。由于婚姻制度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以封建意识、旧习陋俗为载体的传统婚姻制度必然要与新制度进行反复的较量,因此婚姻制度的革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饶是如此,“家族主义、迷信观念和不正确的男女关系之破坏,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29]在整个社会发生变革的客观条件下,旧婚姻制度的消亡、新婚姻制度的建立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 参 引 文 献 ]

  《华东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人民日报》1951年8月5日。

  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山西政报》1953年第6期。

  《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58页。

  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1952年7月4日)》,《新华月报》1952年8月号。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8页。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12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

  《政务院举行第一六六次会议 决定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人民日报》1953年1月10日。

  《有关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及实施情况的一组文献》,《中共党史资料》2009年第1期。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人民日报》1953年3月22日。

  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贯彻婚姻法重点试验工作取得成绩》,《人民日报》1953年4月1日。

  《新华书店已出版大量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书籍》,《人民日报》1953年4月1日。

  《认真学习中共中央贯彻婚姻法的补充指示 广东批判试点工作中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人民日报》1953年3月3日。

  《关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制定与实施的文献选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京市宣传贯彻婚姻法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 现已进入巩固建设阶段本月中旬可结束》,《人民日报》1953年4月12日。

  《北京市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北京市档案馆:196-2-476。

  《宋庆龄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结束 各地正准备把贯彻婚姻法工作转入经常化》,《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发表谈话 今后应切实加强贯彻婚姻法的经常工作》,《人民日报》1955年3月6日。

  《前门区政府195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北京市档案馆:39-1-157。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

  《在首都各界妇女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大会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章蕴的讲话》,《人民日报》1955年3月8日。

  《蔡畅 邓颖超 康克清妇女解放问题文选》,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1~292页。

  幽桐:《对于当前离婚问题的分析和意见》,《人民日报》1957年4月13日。

  《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53)》,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页。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