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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胡晓菁】中苏科技合作“122项协定”研究

作  者
刘洋 胡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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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第五期
PDF全文

[摘 要]1958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协定》(即“122项协定”)在莫斯科签订。“122项协定”是中苏两国签订的十分重要的科技合作协定,标志着苏联对中国的科技援助从以生产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过渡到了生产技术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合作。“122项协定”拓宽了中苏科技交往的渠道,协定以编制、执行年度合作计划的方式展开,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122项协定”虽然只执行了3年多,但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争取外援和自力更生的关系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中苏关系 “122项协定” 中苏科技合作

[中图分类号]K27N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1905-0219-12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苏联的科技援助下,中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管理体系,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在此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学界关于中苏两国科技合作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对中苏两国重要的科技合作协定——“122项协定”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利用相关档案资料,通过梳理“122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以期总结在科技发展中如何处理争取外援与自力更生的关系,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122项协定”的缘起

20世纪50年代,随着中苏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开始了密切的合作,在科技领域的交流合作也日益密切。

(一)中苏两国科学院的交流合作

1949111日,中国科学院正式成立,此后便与苏联科学院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19532月,钱三强率中国科学院代表团访问苏联,了解和学习苏联如何组织领导科学研究工作,并与苏联相关部门就中苏两国科学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代表团回国后提出选送留学生,派遣专业的科学访问团,请苏联专家来华协助、指导工作以及交换图书、杂志、资料等建议。[11954年六七月间,中国科学院召开了学习苏联先进科学经验交流座谈会,当时中国科学院已有93.2%的人学习了俄文,有73.5%的人能阅读俄文文献,有26.8%的人能进行翻译。 19554~6月,苏联科学院代表团对中国进行了访问。627日,中国科学院第27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苏联科学院代表团的建议和加强中苏两国科学院之间的合作的决议》,决定“建立中苏两国科学院直接联系”,“邀请苏联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工作”。[219575月,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主任严济慈在访问苏联后提出:“建议我国科学院与苏联科学院能做出正式协议,以建立我国与苏联的相应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以便在经常研究工作中取得更迅速的和具体的帮助,使双方的科学合作更加深入一步”。[2](p.59)他还对聘请苏联专家、派遣留苏研究生与实习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交换科学情报资料等提出了建议。[2](pp.60~61)中苏两国科学院在交流合作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为此后签订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协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积极推动

195410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3](以下简称《中苏科技合作协定》)在北京签订,协定有效期为5年,这是中苏两国签订的第一个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保障协定的执行,成立了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由双方各派7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苏联向中国提供了大量图纸、技术资料等。1954~1959年,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共召开了9届会议,通过了158家苏联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与88家中国对口的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建立直接合作的决议。截至195910月,已有48对两国科研机构的合作付诸实施。[4

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成立后,不但为两国的科技合作提供了组织上的准备,而且在其运行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956621日,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四届会议议定书提出:“双方认为建立和扩大科学研究机构和专业学校之间的直接联系是适宜的”,并且规定了两国科研机构进行联系的方式。[2](p.35)此后,中国科学院和苏联科学院于1957年签订的科学合作议定书就是建立在这个议定书的基础之上。19577月,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开展中苏两国相应的部门、科研机构和设计机构之间的直接接触” 5 

(三)实施《一九五六——一九六七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的需要

19561月,周恩来在《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通过制订科学规划“系统地利用苏联科学的最新成果”[6],这“是中苏两国科学家所多次建议的、也是我们所应该采取的唯一正确的办法”[7]。1956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领导编制完成了《一九五六——一九六七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十二年科技规划”),规划提出国家建设所需要的57项重要科学技术任务和616个中心问题,指出了各门学科的发展方向。[8]“十二年科技规划”是在《中国科学院十五年发展远景计划》[9]的基础上制订,同时也得到了苏联科学家的帮助。中国科学院院长顾问拉扎连柯自始至终参与了“十二年科技规划”的制订工作,至19564月,共有16位苏联科学院专家应邀来中国对规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pp.59,67)向苏联学习、请苏联专家帮助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建立科研机构也是实现“十二年科技规划”采取的重要措施。[1](p.65)在科学技术方面有步骤、有重点地学习苏联,最终目的是建立中国独立的科学技术体系,使中国的科学技术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对此,周恩来曾提出:“既不能对知识界的现有力量加以忽略,更不能认为可以满足;既不能无限期地依赖苏联专家,更不能放松对苏联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最有效的学习”。[10

1957512日,周恩来致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亚·布尔加宁,商谈邀请苏联有关部门、科学家和专家对中国的“十二年科技规划”(草案)提供意见的可能性。710日,布尔加宁复信表示赞同。[11]随即,苏联政府为此组织了许多著名科学家对该草案进行了几个月的研究和审查。[12]应苏联政府的邀请,中国政府决定于10月组织科学技术代表团访苏,听取苏联有关科学家对“十二年科技规划”(草案)的建议和意见,同时与苏联政府商谈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全面发展中苏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问题。中国科学技术代表团的团长为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团员有:王新元(轻工业部副部长)、刘西尧(国家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刘彬(冶金工业部副部长)、汪道涵(第一机械工业部副部长)、杜润生(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竺可桢(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周培源(北京大学副校长)、周荣鑫(建筑工程部副部长)、范长江(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秘书长)、许杰(地质部副部长)、黄松龄(高教部副部长)、张雨帆(水产部副部长)、杨石先(南开大学校长)、杨显东(农业部副部长)、钱信忠(卫生部副部长),共15人。中国科学技术代表团还“聘请了各有关产业部门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六十位科学家、工程师和专家组成顾问组”。[12

与中国科学技术代表团同时赴苏联访问的还有中国科学院代表团。中国科学院代表团的任务是与苏联科学院“商谈加强两国科学院之间在科学研究工作上的密切联系和全面合作等项问题,以及征求苏联科学家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十二年远景规划(草案)的意见”。[12]中国科学院代表团的团长为郭沫若,成员有:竺可桢、杜润生、冯德培(生理生化研究所所长)、吴学周(应用化学研究所所长)、于光远(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委员)、刘导生(哲学社会科学部副主任)。[13

中国科学技术代表团从195710月下旬开始在苏联开展实际工作,与苏联方面交换了对我国“十二年科技规划”(草案)的意见。苏方对规划(草案)的总体意见是:“基本正确,缺点不少,实现规划,任务巨大”。[2](p.801211日,中苏两国科学院在莫斯科签订了为期5年的科学合作协议,即《中国科学院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院科学合作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中国科学院和苏联科学院关于1958年度科学合作协议》。[2](pp.74~78

《议定书》规定:两国科学院业务相接近的科学研究机构建立直接的联系,交换科学研究工作计划和科学研究工作成果的情报,协调研究题目,在执行两国科学院商定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时预先或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和商讨。[2](p.75)两国科学院确定了1958~1962年的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确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国科学院代表团出国前根据各学部和研究所意见准备的合作方案;两国政府谈判项目中移过来的项目(主要是基础科学部分);苏联方面提出的项目包括天文、日食观测、生物科学和地学的部分项目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的绝大部分项目。[14

在中苏两国科学院谈判的过程中,中方提出的合作项目主要是国内研究的空白点或基础薄弱的领域,如属于世界各国科学发展关注的焦点和新生长领域,而我国基本是空白点的、属于建立和发展新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共有11项,即半导体及其在技术上的应用;计算技术及研究的科学基础的建立;超高压下的固体物理;燃烧理论;中苏岩浆素岩体的地球绝对年龄鉴定;云雾物理及云雾的人工控制;生物物理及放射生理学问题;苏联帮助中国科学院展开无线电电子学及声学的研究;苏联帮助中国进行自动学和运动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高温合金、金属陶瓷和高温涂层的研究;钛和钛合金的生产与加工。[14]又如,中方还提出与工业生产直接关联的一些重要环节、我国基础薄弱的合作项目,共有9项,即稀有元素和分散元素的分析、提取、分离及其他化学;重有机合成的研究;高分子化合物的化学、物理化学及物理;苏联帮助中国进行电子方面的研究工作;苏联帮助中国进行建立机械研究所;苏联帮助中国建立动力研究所;可燃矿物的燃料化学综合利用;石油化学合成;石油和石油岩石的组成及其性质的探讨和研究方法。[14]苏方提出的合作项目主要集中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共21个合作项目,其中哲学1项、经济学3项、历史学5项、民族学3项、国际关系1项、语言学5项、文学3项。[14]苏联科学院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对中国科学院提出合作要求,是因为苏联科学院建立了中国学研究所,当时已有研究人员一百余人,需要中国科学院给予多方面帮助。[13

中国科学院与苏联科学院开展科技合作后,在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积极推动下,两国的科技合作广泛开展起来,为全面实施中国“十二年科技规划”,两国政府间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便提上议事日程。

签订“122项协定”

1958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议定书》[15]在莫斯科签订,因其包括122项科技合作合同项目,所以通常简称为“122项协定”。代表双方在议定书上签字的是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和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席马克萨列夫。与此同时,“中国高等教育部副部长黄松龄和苏联高等教育部部长叶留金、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丁颖和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院长洛巴诺夫,还分别签订了中苏两国高等教育部之间和两国农业科学院之间关于科学技术研究合作的协定”。[16

(一)“122项协定”的主要内容

122项协定”规定,1958~1962年双方共同进行122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工作。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执行各项目的负责单位将进行直接联系;双方同意必须进一步巩固中苏两国科学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有关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和样品的转交,专家的派遣和接受,通过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解决;双方各授权一个适当机构负责供应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两国普通进出口商品中所未包括的设备、器械、仪器、样品、材料和试剂,以及其他小量零星器材;中国政府委托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苏联政府委托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议定书规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执行进行总的监督和协调。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621231日止。[15 

中苏双方共有600多个单位参与“122项协定”,其中苏方400多个、中方200多个单位。合作项目下设600多个课题,涉及16个科技领域,与中国“十二年科技规划”内容大体对应。[17]其中:中国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和利用6项;中国海洋湖泊的综合考察和研究3项;矿产资源分布规律研究及其开采方法18项;耐热合金、稀有金属和铁矿的综合利用7项;煤、天然气、石油的综合利用3项;动力设备和动力系统研究7项;大型机械、精密仪器设计和工艺过程研究8项;化学工业新技术21项;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3项;交通新技术装备和交通发展问题研究4项;无线电电子学新技术5项;提高农作物产量和改进农业技术8项;几种主要疾病的防治和新药研究3项;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研究1项;自然科学领域实验技术发展的某些重要理论问题的基础性研究24项;科技情报1项。[17

(二)“122项协定”的特点

在苏联援助下发展中国的科学技术是“122项协定”的主要目标。该协定的主要特点是:第一,“122项协定”确定的122个合作项目和下设的600多个课题是在中国“十二年科技规划”制定的57项任务和600多个中心问题的基础上确定的,两者有对应的关系。第二,该协定确立了两国科研部门之间直接联系的模式,这也是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成立以来一直努力推进的工作,可以有效提高两国科技合作的效率。中国确定的每个项目的联系单位同时也是“十二年科技规划”中各项目的负责单位,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十二年科技规划”的实施。第三,该协定确定了以专家短期学术出差为主的方式进行交流合作。第四,解决了关于非商品的科学设备、器械、仪器、样品、材料、试剂以及小量零星器材的供应问题。第五,确定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作为中方的监督和协调机构,[2](pp.82~85)由于中国的“十二年科技规划”也是以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因此有利于推动“十二年科技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122项协定”的意义

1.标志中苏科技合作进入更高的阶段

195410月中苏两国签订的第一个科技合作协定《中苏科技合作协定》相比,“122项协定”以科学技术研究为主要内容,两国科研部门直接联系等实施方式也更加合理和高效。“122项协定”标志中苏科技合作进入了更高的阶段,即从以生产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过渡到了生产技术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合作。[11

2.拓宽了中苏科技交往的渠道

邀请苏联专家访华,派出留学生、实习生,中国科学家访苏,引进苏联的技术资料和购买设备是中国学习苏联科学技术的主要方式。苏联派遣的专家中缺少科学研究人员一直是困扰中国方面的问题, 122项协定”拓宽了中苏科技交流合作的渠道。以中国科学院为例,“122项协定”要求两国科学院派出大量科技人员互访,因此“苏联来华的科技人员占同时期中国科学院国际交往总人数的75%”。[181960年,中国科学院依据“122项协定”共派出10名留苏生,去苏联学习金属物理、声道传播、半导体材料等专业。[19

3.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通过学习苏联经验,到1956年,由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全国高等院校等方面组成的全国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工作系统已初步形成。[11](p.20)但是,仅靠中国自己的力量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正如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156项”工程为我国工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样,[20]“122项协定”的签订对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22项协定”的执行

122项协定”下设600多个课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中苏双方确定具体负责单位、建立直接联系,签订年度合作计划,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作为中苏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执行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确定具体负责单位

122项协定”签订后,首要工作是落实具体执行单位和负责人。19582月,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向各有关单位发放表格,同时将苏联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及苏联科学院提出的纲要性、综合性意见下发到“十二年科技规划”各项目组。有关单位按合作项目要求,以中文、俄文填写表格后报送对外贸易部技术合作局,由该局汇总整理并报国家科学规划委员会定案,按中苏两国商妥的途径送交苏方。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汇总后确定了各项任务的负责单位。[21]确定负责单位后,中苏双方按照协定要求建立了单位间的直接联系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如1958107日,中国科学院古生物研究所与全苏地质研究所古生物研究室签订了“中国腹足类、瓣鳃类化石及微体古生物与孢子花粉的研究”计划协议。[22

(二)编制、执行年度合作计划

122项协定”以编制、执行年度合作计划的方式实施。年度合作计划的编制原则是在“122项协定”总的安排下与“十二年科技规划”进行对比,并在总结此前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合作的具体计划。

中方编制年度计划时对合作项目的选择以“少而精”为原则,其重要原因是囿于经费限制。“122项协定”规定,中苏科技合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但苏联科技专家的出差费用由中国支付。1958814日,中苏双方换文规定:双方互相邀请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学术专家出差讲学和指导研究工作的一切费用,除工资外都由邀请一方担负。[23]苏方供给中方和双方共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仪器、试剂、原件等需要中方支付费用。[24]受经费预算限制,中方在选择合作项目时态度非常谨慎,要求“凡自己努一把力能做到的就自己来做;凡确实需要苏联援助的必须有重点、有目的、有具体明确的内容”。[25 

(三)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作用

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主要依据1954年签订的《中苏科技合作协定》和1958年签订的“122项协定”开展工作,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主要是:“一般在召开会议之前由两国相关部门提交科技合作交流申请或意向,会上进行磋商审议,通过后签订具有合同性质和效力的会谈纪要,会后付诸实施。下一次会议还要对上次会议决定的合作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检验和反馈”。[26]在“122项协定”的执行过程中,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包括商讨年度合作计划、督促双方相关机构按项目编制草案、研究协商、审核和换文等,[27]对于协定的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2项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关于年度合作计划问题。由于年度计划是“122项协定”具体执行的依据,但中苏双方“对这种新的形式合作都没有经验”,导致1958年年度计划的执行未达到预定目标,而1959年的年度计划草案到6月底仍没有全部批准生效,影响了1959年协定的执行。[28 第二,关于资料交换问题。“122项协定”规定由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解决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和样品的转交等问题,但有些工作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难以协调。例如,中国科学院申请在1959年第二季度从苏联无线电工业部真空研究所获得超高频电子器件的技术资料、行波示波器管的技术资料,但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表示不能办理,需要通过“军事路线”解决,苏方建议转给苏联“总工程司”办理。中方只好由中国科学院向外贸部成套设备局提出申请,事情变得周折。 29]第三,关于双方负责单位权限问题。按照“122项协定”规定,执行单个项目时中苏双方负责单位直接建立联系,但实际合作过程中由于负责单位自主权限有限,不但双方的联络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通信也要求抄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因而在合作中经常出现问题。例如,中国科学院光学精密机械仪器研究所负责“122项协定”中的“光学仪器及精密机器仪器”项目,19583~6月,按照合作项目要求该所向苏方合作单位发去2封信和3封电报,分别说明合作项目的详细内容并请苏方确定专家来华日期,但苏方均未明确给出确定性意见,仅来电表示“专家访华日期经莫斯科同意后再通信”。[30]第四,关于非商品订货问题。“122项协定”开展的第一年,中方提出要购买的器材主要有冶金研究用器材、电子学研究用器材和计量工作用设备等,但在执行过程中,中方部分负责单位申报卡片信息不清楚或不完善,造成无法完成购买任务。此外,苏方认为有些仪器为研究所自制,没有正式投入生产,科研机构没有时间专门制造这些零星复杂的仪器,因而不能满足中方的订购需求。苏方的这个说法并不符合“122项协定”规定,为此,中国科学院器材局向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报告,建议从国外采购或由第一机械工业部承担一部分仪器的制造;针对苏方对某些仪器不能出口的问题,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也专门派人与苏联进行了磋商。[31

尽管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在“122项协定”的执行过程中,苏联帮助中国建立了技术领域的学科与研究设计机构,开展了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的开发,培养了一批科学技术人才。[32

(五)“122项协定”停止执行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中苏两国关系恶化,中苏科技合作也受到影响。1960年,中国“虽然和苏联签订了两国关于保密资料交付办法的换文,但保密资料仍然来得极少。1959年以前的保密项目,迟至年底才答复32%68%被拒绝了”。[33
国家科委主任聂荣臻发现:“中苏合作中另一个变化是苏联向我们要的东西多了。一九五九年苏方向中方要的资料为前五年总和的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而且过去要的多是些中医、中药、种子、农业、手工业等我国的传统技术,一九五九年起,要的绝大多数是工业新技术、尖端技术和我国的重要资源、重大工程项目的资料”。[3419607月,苏联政府单方面决定撤走在华的全部苏联专家,中苏科技合作陷入严重危机。根据苏联档案,苏联部长会议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合作管理局在19606月初便已得知苏联将要做出全面撤回专家的决定。从这时起,苏联科技合作事务局局长对中国驻苏联大使馆提出的聘请专家申请一概采取回避态度。[35]这显然影响了“122项协定”的执行。

196073日,聂荣臻向中共中央报告:“虽然有很多是两国签订了协议的,苏方却采取一拖、二推、三不理的手法,就是不给。没有订好协议,或我们新提要求的,就更不用问了”。 36]鉴于中苏关系恶化的形势,国家科委要求各负责单位对中苏科技合作项目进行清理。以中国科学院为例,进行清理后,中国科学院提出在实际负责的38项中保留16项、撤销22项;出国学术考察、研究,出国实习和进修,索取资料,供给苏联资料等科技合作内容相比原计划也撤销了约一半以上。[37

苏联专家的撤离使两国合作的一些重大设计和科研项目被迫中断,“122项协定”难以继续执行。此后,中苏双方就经济和科技合作问题举行了新的谈判。1961619日,中苏两国在莫斯科签署了经济合作协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其中,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与苏联国家科学研究工作协调委员会副主席阿列克先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协定》[38](以下简称新《中苏科技合作协定》)取代了“122项协定”,中苏双方达成协议,今后仍将通过各种形式交流国民经济、科学和技术各部门的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新《中苏科技合作协定》签订后,“122项协定”停止执行。

启  示

122项协定”是苏联对华科学技术援助的重要内容,在新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历程中,“122项协定”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处理争取外援和自力更生关系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一)争取外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

122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对“十二年科技规划”的顺利完成起到了促进作用。“十二年科技规划”的成功实施,把“过去几十年的空白一下子补了过来”,“把中国科学从过去抱残守缺的这样一个旧的科学体系转移到现代科学轨道上”。不过,苏联的科技援助并非“十二年科技规划”成功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十二年科技规划”中的重要科学技术任务和中心问题都是中国根据建设需要自行提出的,主要依靠中国自己的科学技术力量完成,“122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虽然“122项协定”只是1958~1962年的阶段性科技合作协定,实际执行时间只有3年多,但是对“十二年科技规划”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争取外援但不能处于科技上的依附地位

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西方的技术封锁,中国选择了全面学习苏联的科技发展道路。在全面学习苏联的科技发展路径上,“122项协定”在中国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虽然全面学习苏联的科学技术使得中国引进的技术来源相对单一,[39]但当时中央领导人已经认识到,如果只依赖苏联技术、一味走仿制路线,中国将处于科技上的依附地位,对科技发展十分不利。聂荣臻曾经指出,苏联“想长期使我国处于仿制阶段,处于依附地位,永远落后他两三步”。[34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苏两国关系的变化使“122项协定”的执行遇到困难,中国调整了对外科技合作工作的指导思想,认识到要“积极学习外国的、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切对我有用的先进的科学技术” ,“树立自信心,自力更生地解决我国的科学技术问题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的必由之路”。[33](p.318

受中苏关系的影响,“122项协定”虽然只执行了3年多时间,但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如何处理好争取外援和自力更生的关系仍值得深入探讨。201334日,习近平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科协、科技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曾经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当然,我们不能把自己封闭于世界之外,要积极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努力用好国际国内两种科技资源”。[40]回顾“122项协定”的签订与执行情况,总结其中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新中国科技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樊洪业:《中国科学院编年史(1949~1999)》,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4页。

2]吴艳等:《中苏两国科学院科学合作资料选辑》,山东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2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31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4]沈志华:《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8卷,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5年版,第445页。

5]《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6]《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3页。

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36~540页。

9]《中国科学院关于制订中国科学院十五年发展远景计划的指示》,《科学通报》1955年第11期。

10]《周恩来教育文选》,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2页。

11]《当代中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344页。

12]《我国访苏科学技术代表团、中国科学院代表团赴苏》,《科学通报》1957年第22期。

13]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中苏两国科学院谈判哲学社会科学合作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7-1-31-1

14]中国科学院:《科学院访苏代表团关于和苏方谈判经过以及其结果的汇报》,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2-15-16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议定书和换文》,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2-27-1

16]《中苏科学技术合作的新进展 两国关于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议定书签字》,《人民日报》1958119日。

17]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中苏合作项目122项我方项目负责单位及执行单位的负责人一览表(19587月)》,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4-13-1

18]《中国科学院》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页。

19]中国科学院:《1221960年派遣研究生实习生名单》,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60-10-20-1

20]朱佳木:《新中国65年的发展与抓住历史机遇》,《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6期。

21]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关于122项中技术资料的交付、专家的派遣和接受以及我国技术人员赴苏考察和进修等事项的通知》,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18-6-43

22]中国古生物学会:《中国古生物学学科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版,第139页。

2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苏双方1958814日换文的几点说明》,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4-46-2

24]《实现中苏双方共同进行和苏联方面帮助中国方面进行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有关的费用的结算办法和手续》,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7-4-2-22

25]中国科学院:《有关1221959年计划编制工作的几点要求》,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4-66-8

26]张泽宇:《中苏科技合作委员会述论(1954~1966年)—— 基于苏联解密档案的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6期。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编制中苏122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1960年合作计划的通知》,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60-4-27-19

2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对外贸易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349页。

29]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关于向中苏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九届会议申请的资料所存在问题的请示》,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9-4-15-64

30]中国科学院光学精密机械仪器研究所:《致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苏联对中苏科技合作项目未表示态度事宜的请示》,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17-10-5

31]中国科学院器材局:《关于1958年对苏非商品器材审核工作的汇报》,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58-18-4-45

32]张柏春、张久春、姚芳:《中苏科学技术合作中的技术转移》,《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33]武衡:《科技战线五十年》,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17页。

34]《聂荣臻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版,第641页。

35]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306页。

36]聂荣臻:《关于立足国内发展科技等问题向中央并毛泽东的报告(196073日)》,《党的文献》1996年第1期。

37]中国科学院:《关于中苏科技合作项目清理情况报告》,中国科学院档案馆:1960-4-13-24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0集,法律出版社1962年版,第404~405页。

39]侯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苏两国科技合作条约的缔结与实施》,《西伯利亚研究》2013年第5期。

40]《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