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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心竹】水域政区化:新中国水上民主改革的历史透视(1950~1955年)

作  者
黎心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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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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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水上社会的民主改革与治理工作逐渐提上日程。1950年至 1952年 11月,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第一次水上民主改革,新中国水上基层组织的雏形基本形成。1952年 12月至 1955年,全国普遍开展了第二次水上民主改革,其工作重心逐渐转向水域政区化建设。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的目标贯穿于水上民主改革始终。水上民主改革根治了长期以来旧社会形成的水上社会诸多弊病,理顺了水上社会的各种关系,实现了水上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水域政区化建设保证了水上民主改革深入进行,推动了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水上社会逐步纳入新中国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关键词]新中国 水上社会 水上行政区 水上民主改革[中图分类号]K27;D6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19)06-0046-10 

  在我国江、河、湖、海及周边地带,长期生活着依水而生、靠水为业的水上居民。他们“漂流水上、居住分散、情况复杂”[1],形成了独特的水上社会。为强化对水上社会的管理,元代以来,各地曾经多次设立水上军事管辖组织,试图将船民、渔民等水上居民纳入国家权力的控制范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水上社会的管理实现了从“军事化管理向民政管理”的过渡,但由于水、陆有别,对水上社会的管理始终有限。[2]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于 1950~1955年开展了水上民主改革 A。以 1952年 11月 19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为标志,其前后可分为第一次水上民主改革和第二次水上民主改革。B水上民主改革的目的,不但要肃清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潜入水上的“地主、恶霸与反革命匪特”等反动势力,而且要建立专门的水上政权机构,团结渔民,“逐步恢复与发展渔 

  [收稿日期]2019-05-20[作者简介]黎心竹,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学历史学院,210046。  

  *本文为南京大学博士生创新创意项目“建国后水上人迁居陆地研究”(CXCY17-06)的阶段 

  性研究成果。  

  A本文所用水上民主改革概念,指党和政府针对水上社会开展的民主改革,包括民船民主改革和渔民民主改革。为行文便利,除非特别强调,笔者均以水上民主改革统称。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 10月~1966年 5月)》第 10册,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第 109、267页。  

  B参见《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下,当代中国出版社 2002年版,第 454页。 

  · · 

  业生产,以配合全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1](p.268)目前,针对水上民主改革的历史进程、特点以及其背后所呈现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学术界缺乏深入讨论 A。因此,本文借助相关文献及口述资料,循着水域政区化建设的路径,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水上民主改革进行系统梳理,以期深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水上社会概况 

  水上社会主要由江、河、湖、海等水体范围内人群聚居而形成。由于中国水域面积较大,江、河、湖、海水网交错,水上居民流动性强,加之水域处于陆地社会边缘,较为封闭、疏离,一直以来陆地社会对水上社会缺乏了解。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大量地主、土匪、特务等利用水网易于逃窜的特点,不断流入内陆及沿海地区的水上社会,加之此前水上社会长期存在的封建、反动势力,这些都给各地水上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这就要求各地对水上社会进行深入调查,摸清情况,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一)水上居民人数众多,规模较大 

  我国水上居民人数众多,但因为人口流动性强,历来各地主管部门对其规模鲜有掌握。新中国成立后,各地陆续开展对水上社会情况的调查,对水上居民的规模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据江苏省苏北行署农林处 1952年 10月统计显示,仅在苏北地区生活的渔民就有 32.69万人(包括家属),其中,沿海地区约有 6.76万人,内湖约有 25.93万人(70%生活在水上)。[3]据华南分局沿海边防工作委员会 1953年 4月的报告显示,华南沿海地区从事渔业的人口大约在 80.4万人,加上岛民、盐民共有 100多万人。[4]其规模之大,可见一斑。 

  (二)大部分渔(船)民生活困苦 

  一些渔民“衣不蔽体,日不再食,居住无着”。[5]分布在广东省三亚、红沙两地的疍民 B“每天靠换鱼才能过活”。旧中国对疍民这一特殊人群既未统计,也“不曾有过救济”。[6]海口的渔民“生活勉强过得去,没有饥户”,也不过是“仅够维持生  

  A目前学术界对新中国成立后水上民主改革以及水上政权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河、沿 

  海的民主改革与水上行政区管理两个领域。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刘诗古的《从“化外之民”到“水上编户”:20世纪 50年代初鄱阳湖区的“民船民主改革”运动》(《史林》 2018年第 5期);陈辰立的《一九五〇年代惠安沿海渔业民主改革研究》(《党史研究与教学》 2018年第 5期);董 

  小鹏的《建国初期武汉水上区的首次普选》(《武汉文史资料》 2018年第 1期);田蕊的《“水上” 

  的故事:1950年代的上海市水上区》(《史林》 2015年第 2期);等等。  

  B今三亚、红沙两地均属于海南省。疍民是广东、海南等地的土著居民,以船为家,以捕鱼 

  和水上运输为主要职业。参见詹坚固:《建国后党和政府解决广东疍民问题述论》,《当代中国史 

  研究》2004年第 6期。 

活”。[7]因此,除从事渔业生产外,一些渔民还铤而走险,从事走私活动。据华南分局 1950年 1月调查发现,在新中国成立前,往来三亚和万宁的疍民在捕鱼之外便进行小范围走私活动。[8] 

  (三)水上居民流动性大,难以实现有效管理 

  由于水网发达,河海互通,水上居民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因此,政府难以实现有效管理。江苏、安徽、山东等地的渔船往往会在每年秋天到苏南的太湖捕鱼,水上社会存在来去皆无人管理、情况复杂的现象。[9]华南地区毗邻港澳,海岸线长,气候差异大,情况与太湖地区又有所不同。华南沿海的水上居民大多是疍民,分布在珠江、东江、粤中和海南岛等地区,渔民流动范围大、流动性强。海南岛的疍民常常在每年 2~3月、7~8月到万宁县乌场港外捕鱼,9~12月则到三亚捕鱼。[8]根据鱼汛季节变化和不同渔业作业情况,华南地区沿海疍民的活动范围从粤东海岸陆地一直延伸至边境附近。[10]水上居民的强流动性加大了地方政府对水上社会的治理难度和对水上居民的救济难度。 

  (四)水上社会关系复杂,仍然存在一定的封建势力 

  实行水上民主改革前,渔民、船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与新中国不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关系。渔区内有渔业剥削者、渔工、渔民多种阶级成分,其中,渔业剥削者除资本家外还包括渔栏主、湾主、埠主、更夫头等。[11]湾主、埠主不从事生产劳动,[12]却利用旧有的社会关系或势力把控湾头、埠头等关键水域。[13]在华南沿海地区,海权长期以来由恶霸地主、封建把头、渔栏主所有。[14]与此同时,旧的劳资分配制度在水上社会仍然存在,各地渔民的收入水平受到船主、渔栏主的严格控制。船主往往掌握大部分或全部船、网等生产工具,依靠雇用渔工生活。[3]渔栏主是在渔港经营渔产品、渔需品的陆上商人,他们与渔民保持借贷往来。旧中国华南地区的沿海渔民在打造海洋捕捞作业的大船时,不得不向渔栏主借贷;渔船捕捞归来时,无论是卸货还是渔民购买渔需品,都必须在放贷者的渔栏;渔船卖鱼所得货款需抽出 10%~15%给渔栏主。A此外,一些渔栏主还采用“大秤入,小秤出”的交易方式[15]对渔民进行盘剥。这就使得渔工与船主、渔民与渔栏主形成了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一些无限期借贷关系经年累月不断积压,甚至出现代代相传的现象。 

  (五)渔农关系、水陆关系紧张 

  长期以来,水上居民备受压迫、剥削,也遭到岸上居民的歧视,渔农关系、水陆关系较为紧张。[16]尤其是华南地区的疍民,他们长年以船为家,不仅受到“渔霸、把头、湾主、埠主的欺压盘剥”,还受到陆上居民的歧视,无法上岸建房居住,过着“下海三分命,上岸低头行”的生活,境况十分悲惨。[17]1950年 6月,广东省人  

  A《中山文史》第 41辑,政协广东省中山市委员会中山文史编辑部 1997年编印,第 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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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主席叶剑英在省政府党组会议上指出:“全国解放了,渔民还没有解放”。[18] 1951年 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送审的民船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全国内河运输的主要工具——民船运输业目前存在着严重问题。‘黄牛’船行、封建把头、会道门、帮派的反动分子仍然对船工船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特务分子、反动党团、伪工会、伪同业公会仍然进行敲诈;漏网匪特、流亡地主混入活动。他们互相勾结,控制江面,掌握码头,操纵货运,并进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19] 

  鉴于水上社会存在着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中共中央决定推行水上民主改革,重建水上社会关系,保障水上居民的根本利益。 

  二、水上民主改革与社会关系重建 

  为了建立并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对水域的管理,解决水上社会存在的种种问题,在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在内陆、沿海水域发动渔民、船民开展水上民主改革。 

  华南地区因战略地位特殊,其水上民主改革不但涉及水上社会秩序重建,而且涉及海防建设,因此,华南分局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对沿海地区的民主改革尤为重视。1950年 9月,华南分局在《给潮汕地委的沿海工作指示》中明确指出:应当发动与组织渔民积极配合人民政府重点组织供销合作社,逐步建立鱼市场,“有步骤地削弱封建势力”。此举关乎“小手工业者的生活,沿海市镇工商业的繁荣”以及“反霸清盗、缉私”问题,是沿海工作的重心。对此,加强专门管理机构的建设尤为必要。[20]10月,叶剑英在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上强调,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水上居民的联系,通过海岛管理局集中管理海岛。[21]1951年 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从中山县、东莞县、宝安县划出万山群岛、淇澳岛、横琴岛、万顷沙、外伶仃岛、佳蓬列岛等沿海岛屿,由新组建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岛管理局珠江分区(后改为珠江专区海岛管理处)专门管理。 A海岛管理局的建立加快了广东沿海地区民主改革的进程,不过,由于当时地方政府忙于陆上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水上社会的民主改革工作稍显滞后。  

  1951年 7月 25日,华南分局发出《关于配合城市民主改革和农村土地改革系统地开展沿海渔民运动的指示》,强调沿海渔区与城市、乡村地区同步开展民主改革的重要性。换言之,当以城市、乡村为中心的陆上社会开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时,沿海、沿江等水上社会同样要配合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反封  

  A《珠海文史》第 9辑,珠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1990年编印,第 2页;靳尔刚、苏华:《职方边地:中国勘界报告书》上,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第 330页。 

建斗争”,避免水上社会成为“封建残余势力和反革命分子隐身潜伏的避风塘”和“目前三大运动的死角”。A同年,广东省珠江专区海岛管理处组建渔区民主改革工作队,分别深入到各个渔区开展民主改革,推进水上社会的“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工作。B由于部分渔区在民主改革前已有土地改革工作队进驻,因此也存在由土地改革工作队代为开展渔区民主改革的情况。[22]对此,时任华南分局第三书记的方方指出:1951年 10月以前的广东省农民运动,是以土地改革为中心,密切结合着城市、交通系统、渔民民主改革 C展开的。D事实上,同时期其他地区的水上民主改革亦是如此。不难发现,这一阶段的水上民主改革作为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补充,着重清理了水上社会的封建残余势力和反革命分子。水上民主改革既是镇压反革命运动在水上社会的实践,也受到土地改革运动在农村基层实践的影响。 

  由于渔(船)民的生产工具较为特殊,渔船、渔网等造价高,渔(船)民之间往往存在合伙关系,渔(船)民与渔栏主、船主的关系也更为复杂。发动底层渔 

  (船)民组织渔(船)民行业工会、渔(船)民协会,与处理渔民与渔栏主,船民与船主、船行的金融、劳资关系连在一起,增加了改革的阻力和难度。如 1951年 1月初,广东省珠海渔区的工作人员在万顷沙等地开展水上民主改革工作期间,就遇到过渔栏主利用残余的封建经济关系煽动渔民抵制改革的情况。对此,工作人员一再澄清,民主改革是“为你们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不再受渔埠主和渔栏主的剥削”。显然,要想打破原有社会秩序,首先要改变渔民与渔栏主之间的经济关系。于是,珠海渔区的渔改工作组尝试采取成立合作供销站的方式解决问题。E这一方式解决了渔民生产生活中的经济难题,打破了原有的经济关系,是各地水上民主改革工作中组织渔民协会的成功范例。  

  1951年 10月 20日,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了水上民主改革的方向,将经刘少奇修改形成的《关于开展内河木船工作的指示》作为“指导具体斗争的文件”,“发给进行内河木船工作的干部”。[19](pp.669~670)该指示确立了水上民主改革以“重点打击残酷压榨船工、船民的‘黄牛’船行、荐头行等封建残余和混入木船业的土匪、恶霸、特务等坚决反革命分子”为指导思想,“以船工为骨干,团结近似独立劳动者的船民和所有船主,组织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如船民协会”等形式,打击横亘在新政权与底层  

  A《湛江文史》第 22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湛江市委员会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 2003年编印,第 61页。 B《珠海文史》第 12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 2001年编印,第 133页。 C 1950~1953年间,“渔业民主改革”与“渔民民主改革”名称常常混用,但均指针对水上社会渔民群体与渔业生产关系的民主改革。 D《广东省土地改革运动史料汇编》,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档案馆 1999年编印,第 445页。 E《珠海文史》第 12辑,第 13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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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工之间的社会代理关系,劳资关系问题则暂时放在次要地位。[23]显然,当时水上民主改革的首要工作在于改变旧的水上社会关系,重建新的社会秩序,强调要“组织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换言之,就是要团结可能团结的群体,避免影响到与渔业、航运等水上工作相关人群的生活,保障市场稳定,推动民主改革稳步进行,改善并建立起新的水上社会关系。  

  1950年到 1952年 11月的第一次水上民主改革,其中心工作在于清理水上社会的封建残余势力,打破旧秩序,同时也是为了配合全国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阻止陆地上的特务、地主流入水上,清理水上社会中的反动分子。这一时期的水上民主改革工作在部分地区取得了成效。如广东省沿海地区建立了渔民协会、渔民工会等基层组织,[4]曲江县在这一时期开展了一些救济贷款的工作。[24]江苏省苏北行政公署辖区内,经过调整生产关系,渔民经济情况普遍得到改善。[3]但这一时期的水上民主改革并不彻底。正如时任交通部部长的王首道在 1952年 12月 26日提交给中共中央的《全国民船工作会议总结报告》中指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残余势力还在有形或化形存在,统治着水上人民,扰乱治安”。[1](p.473)一方面,此时的水上民主改革是陆上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补充,基层政权往往忙于土地改革及其他中心任务,对水上居民照顾不够,导致部分渔(船)民认为政府“爱农民不爱渔民”[4],迫切地要求进行改革,“陆上解放,水上也应当解放”[25];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的水上民主改革工作未深入展开,绝大部分地区“民主改革多未进行”[1](p.109)。尽管第一阶段的水上民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打破了部分社会代理关系,但是由于缺乏专门机构的系统管理,此次民主改革的成绩难以巩固。当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告一段落后,水上社会的日常工作仍旧存在不少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相关改革,建立起专门管理机构,加强对水上社会的有效治理。 

  三、建立组织机构与水域政区化 

  早在 1950年 2月,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在召开首届全国渔业会议时就提出:“在一定的水产区域如洪泽湖、太湖、长江等地,在可能及必要的条件下,应组织统一的渔业管理机构和群众的渔业组织”。[26]尽管此次讨论针对的是渔业生产问题,但不难发现党和政府对在水上社会建立起统一管理机构的决心。在水上社会的第一次水上民主改革中,渔民协会、渔民工会、船工工会等基层组织渐次成立。这些组织承担了“贯彻劳资两利”等社会管理及协调处理社会关系的职能。[27]尽管这些基层组织作用不小,但其功能并不完备,而且许多地区连这样的基层组织仍未建立,所以改革仍需深化。 

  与此同时,当水上民主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水上社会往往面临工作队调走, 当地领导认为水上民主改革任务已经完成,对渔政事务等诸多问题不够重视的现象。 工作队调走后,水上民主改革工作中培养起来的新骨干还无法完全胜任领导工作,各地水上社会时常发生“无领导、问题不能解决、生产组织垮台”等现象,水上民主改 革取得的成果也因此受到影响。如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隆东乡在第一次水上民主改革 工作中成绩斐然,共创建了 35个男互助组、27个女互助组。但第一次水上民主改革 结束后因无人管理组织,部分互助组解散,渔民生产问题和组织问题亦无人帮助解 决。此外,自从水上民主改革工作告一段落,广东省博贺港的工作人员就被调去做农 村工作,渔民生产工作缺乏管理,导致劳资、雇佣关系和船权、海权等问题并未得到 彻底解决。[14]这也给水上民主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 水上社会的管理。  

  1952年 10月 19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民船民主改革工作的再次指示》。1个月后,中共中央又下发了《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的通知》。前后两份有关水上民主改 革的中央文件,强调了肃清反革命分子、打倒封建把头的民主改革方针。[1](pp.110,269) 在此基础上,后者进一步提出要设立专门的政权机关对渔(船)民实行统一管理,保 证及时处理渔(船)民的诉求,争取和团结渔(船)民,发动渔(船)民开展民主改 革,肃清潜伏的反动势力,完善基层政权建设。中共中央指出,按水域情况建立基层 政权是“做好渔民工作的关键”,要求内河、内湖等应当根据水域面积的大小设立县、 区、乡级水上行政区(即“按湖设治”),沿海地带则应以港口为中心,根据打鱼区 域划分水上行政区;渔民县(区、乡)负责区域内所有水上居民(渔民、船民)的管理工作,改变了过去水域横跨多个陆地行政区,管理权分散的状态;相关中央局、省 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水上行政区建设规划及民主改革方案,有步骤地实施,并在1953年“基本完成渔民民主改革、恢复与发展渔业生产的任务”。[1](pp. 267~270)见,水上行政区建设是推进水上民主改革的关键步骤。根据中央“按湖设治”的方针,1953年初,水上民主改革开始逐渐转向水域政区化建设。1952年 12月至 1953年 4月,广东省正式设立了雷东、珠海两个渔民县, 并在饶平、陆丰和阳江等县分别设立六个渔民区(镇),沿海、沿江地区还计划陆续设立更多的渔民区、渔民乡。[28]5月 5日,中共江苏省委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渔民工作的报告》,提出除“现太湖已经中央批准成立震泽县外”,拟按照“五千只船以上设县,一千只船以上设区,三百只船以上设乡”的标准,在高宝湖成立一个(县级)办事处,石臼湖、滆湖、阳澄湖、马家荡、得胜湖、大纵湖、长荡湖、固城湖、淀山湖设区,其余不足 1000只船的湖荡设乡。“在内河及城镇之渔民,不单独建立政权组织,视船只多少及其分布分别成立渔民委员会,属附近县、市、区、乡领导”。[29]中共中央批转了江苏省委的报告,要求各地改进对渔民工作的领导,加强对 水上社会的管理。[29](p.387)随后,各地水域政区化建设工作不断推进。至 1953年 10月底,包括雷东县在内,广东省粤西行政区 A沿海共建立渔民县 1个、区 16个、区级镇 1个、渔民乡 171个、乡级镇 1个。B1954年 8月,广东省提出应当在水上民主改革持续推进时抓紧时机,及时解决建立党政组织和统一领导问题,凡处于市区的港口都应当建立水上区政府或办事处。[30]到 1955年,江苏省一些辖区范围包含水域的乡镇地区也开始申请建设水上乡人民委员会。如江苏省上海县 C闵行镇就积极申请增设 水上乡人民委员会,以加强对渔(船)民的领导。[31]除了在水域面积较大的江、河、湖、海地区设立渔民县、乡外,广州、上海、 武汉、福州、南昌等大城市也在城市内部纷纷设立水上行政区,专门从事渔(船)民 等水上居民的管理工作。水上行政区的建立为渔(船)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渔(船)民的生产、生活、文化教育等问题均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改变了以往水上居民无人管理的状况。水上居民的生活空间逐渐从水域转向陆地,日常生活得以改善,社会地位日益提升。[32]水上行政区的设立将水上居民纳入现代国家管理体系。各地水上行政区成立后,在水上政府机构的动员下,水上居民积极参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选举。重庆、武汉两市沿江地带的水上居民多次举办讨论会讨论宪法草案。[33]从这个意义上看,水域政区化建设不但使水上居民有了专门管理机构,为水上居民解决了生产、生活以及文化教育等诸多问题,而且加强了其与陆地的联系,增强了渔(船)民对新生人民政权的认同感。尽管水域政区化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34],但总体看来,水上行政区的设立解决了渔(船)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重建了水上社会秩序,巩固了水上民主改革的成果,水上社会完成了从旧社会到新社会的蜕变,水域政区化也因此深受水上居民的欢迎。  

  20世纪 50年代初是政治运动与基层政权建设并行的年代,前者为后者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后者则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政权建设,保障了社会稳定,为巩固运动成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水上民主改革作为全国政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彰显了这一特点。实现水域政区化既是水上民主改革的初衷,同时也是民主改革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第一次水上民主改革是为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而发动,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社会关系,形成了新中国渔(船)民基层组织的雏形,部分地区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为水上行政区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二次水上民主改革  

  A即原广东省高雷专区,1952年改设粤西行政区,下辖茂名、遂溪等 17个县。1956年撤销,辖县分别划归湛江、佛山专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1949~1997)》,中国社会出版社 1998年版,第 1375~1376页。  

  B《湛江文史》第 22辑,第 64页。  

  C上海县原属江苏省管辖,1958年划归上海市管辖。 

  强调在全国水上社会开展民主改革的重要性。在中央“按湖设治”方针的指导下,地方政府开始将水域视为具有行政意义的地理区域,普遍建立了水上行政区,采用与陆地相同的管理方式,改变了水上居民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水上行政区的设立推动水上民主改革向纵深发展,巩固了水上民主改革的成果。水上社会面貌焕然一新,并逐步被纳入新中国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参引文献]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1949年 10月~1966年 5月)》第 10册,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第 267页。 

  [2]张伟然等:《论中国传统政治地理中的水域》,《历史地理》2016年第 2期。 

  [3]苏北行署农林处:《苏北渔民经济情况报告(1952年 10月 29日)》,江苏省档案馆:7011-002-1840。 

  [4]华南分局沿海边防工作委员会:《关于华南沿海渔民工作情况报告( 1953年 4月 10日)》, 

  广东省档案馆:204-1-198。[5]《启东县志》,中华书局 1993年版,第 549页。 

  [6]华南分局政研室:《崖县沿海情况调查(1950年 12月 20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2。 

  [7]华南分局政研室:《海口沿海情况调查(1950年 5月 1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2。 

  [8]华南分局政研室:《万宁沿海调查报告(1950年 1月 22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2。 

  [9]中国共产党太湖工作委员会:《太湖工委关于建立太湖水上组织机构的意见( 1952年 8月 15日)》,江苏省档案馆:7014-002-0435-15。 

  [10]广东省民政厅:《沿海蛋〔疍〕民一般情况(1953年 4月 10日)》,广东省档案馆:246-1-10。 

  [11]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党史研究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51页。 

  [12]当代中国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1951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 2007年版,第 228页。 

  [13]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广东历史(1949~1978)》第 2卷,中共党史出版社 2014年版,第 96页。 

  [14]欧阳文:《关于华南沿海渔业民主改革工作报告( 1953年 10月 17日)》,广东省档案馆: 204-1-198。 

  [15]梁详胜等:《今歌昔泪两重天》,广东人民出版社 1975年版,第 18页。 

  [16]广东省海岛管理局:《抄送广东海岛情况请省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本省水上公民之参考(1952年)》,广东省档案馆:238-2-2。 

  [17]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党史资料》第 34辑,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63页。 

  [18]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党史资料》第 42辑,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 320页。[19]《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 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第 670页。 

  [20]华南分局:《给潮汕地委的沿海工作指示(1950年 9月)》,广东省档案馆:204-1-21。 

  [2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汇编(1950~1978)》,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6年版,第 12页。 

  [22]中共湛江市委党史研究室:《湛江社会主义时期党史专题研究选辑(一)》,中共党史出版社  

  2012年版,第 117页。[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1949年 10月~1966年 5月)》第 7册,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第 

  · · 

  151页。 

  [24]广东省政协视察小组:《曲江县韶关市各界座谈会综合记录( 1953年 6月)》,广东省档案馆: 243-1-25。 

  [25]广东省公安厅水上局东江水上分局:《关于惠阳一区三维乡第六村上洲寮附近发生打鱼纠纷的了解和调解经过(1951年 9月 25日)》,广东省档案馆:238-2-12-17。[26]《全国渔业会议在京开幕讨论保护渔场发展水产改善渔民生活系统建立渔业组织制定今 

  年生产计划》,《人民日报》1950年 2月 8日。 

  [27]《烟台水产志》,山东省出版总社烟台分社 1989年版,第 104页。 

  [28]《广东省建立雷东、珠海两个渔民县》,《新华社新闻稿》1953年第 1044~1073期。 

  [29]《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 10月~1966年 5月)》第 12册,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第  

  391~392页。 

  [30]华南分局办公厅:《广东省关于建立与调整水上各级组织的初步意见(1954年 8月 28日)》,广东省档案馆:204-8-50。 

  [31]江苏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民政处:《关于建立与调查水上政权组织及其有关问题的来往文书(1954~1955年)》,江苏省档案馆:4007-003-0320。 

  [32]晓兰、剑萍:《珠江水上的妇女》,《新华社新闻稿》1957年第 2460期。[33]《重庆武汉两市水上居民热烈讨论宪法草案》,《人民日报》1954年 8月 9日。 

  [34]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关于渔民工作材料( 1954年 3月)》,江苏省档案馆: 3040-00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