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中国社会科学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历年成果>>地方史研究
历年成果

ST20220214368284445593.jpg

【李强】永嘉燎原生产责任制研究

作  者
李强
发表/出版时间
2006年01月01日
学科分类
经济史研究,地方史研究
成果类型
论文
发表/出版情况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6年01期
PDF全文

  提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承包责任制从凤阳小岗推行到全国。从当时看,凤阳小岗模式几乎成为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唯一形式,但是, 20世纪50年代的浙江永嘉燎原社就实行了以“统一经营、三包到队、工分到丘、责任到户”为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本文介绍了永嘉燎原模式的形成过程;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方式、分配方式、指导思想四个方面具体研究了燎原模式的性质。 

    

  关键词永嘉燎原、家庭承包责任制、模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突破口,从安徽凤阳小岗推行到全国。在当时,凤阳小岗模式几乎成为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唯一形式,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凤阳小岗模式并不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唯一形式和最早形式,20世纪50年代的浙江永嘉燎原社就实行了以“统一经营、三包到队、工分到丘、责任到户”为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 

  一、永嘉燎原模式的实验过程 

  19563月,浙江永嘉县基本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农业合作化高潮带来了生产高潮,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56年,战胜了百年未见的83天大旱和3次台风、两次洪水的灾害,全县农业生产仍获得好收成。”[1] 

  为了更好地推进合作化运动,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季节包工》一文的按语中指出,县委要“密切地注意全县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2] 

  永嘉县委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高级社建立后,有三个问题非常突出:(1)生产关系虽然变化了,但生产工具还是原来的传统手工工具,规模生产的集体劳动的优越性没有完全发挥出来。(2)劳动范围和劳动力多了,但是缺少管理劳动和劳动力的方法和人才。(3)一件农活由许多人完成,由于缺乏计量工作量的办法,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十分明显,出现了“干活一窝蜂”、“出勤不出力”的现象。 

  永嘉县委的试点工作组在总结三溪区潘桥基点乡个人专管地段责任制的经验时发现,这种责任制借鉴了初级社的经验,把基本的核算单位缩小到队,即“四包”(包产、包工分、包肥、包农具)到队,并且把劳动质量责任同个人挂钩,有效地克服了“干活一窝蜂”现象,但解决不了出勤不出力的问题。 

  这种情况引起了永嘉主管农业的县委副书记李云河的思考,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是“1007部队”的生产力水平,就是一根扁担,两个粪桶,一把锄头的生产力。在这样低下的生产力情况下,江南水稻地区生产复杂,要做到传统的精雕细刻的绣花样的耕作,就非搞队以下的包产责任制不可。 

  永嘉合作化运动出现的问题和李云河的思考在全国都不是特殊现象。1956年秋冬,随着秋收分配的开始,高级社发展过快、过乱、过粗以及生产力水平同一些集体生产不相适应的问题开始暴露,部分农民(主要是原先的地主和富裕农民)开始要求退社,并逐渐在全国酿成了一股退社风潮。同时,以邓子恢为代表的一些从事农村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干部,也从生产力的角度和高级社在经营管理上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主张。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1956429,《人民日报》发表何成的文章《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文章介绍了“四川江津地区许多农业合作社把包工包产包到了每户社员”,指出:“费人工比较少而且连成大片的作物,可以由全队负责,不再分给各生产组。需要比较精细地进行田间管理和收获工作的作物,可以划分地段分给各生产组负责,甚至可以分给每个社员负责。”“划分给生产组或社员负责一定的地段上的一定的工作,并不是说生产组或社员就可以随便在这个地段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应当按照全社全队统一的生产计划和技术措施来进行工作,在这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永嘉县委副书记李云河向率队检查工作的地委农工部长郑嘉顺请示:可否根据这篇文章的精神,进行队以下产量责任制的实验? 

  郑嘉顺看后表态,实验可以,推广不行。 

  李云河随即将地委农工部长的意见向县委书记李桂茂汇报,李桂茂给予支持,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指派县委农工部干部戴浩天为组长,在燎原社进行责任制试点。 

  戴浩天在燎原试点时,学习了一些中国出版的介绍苏联集体农庄改革生产组织经验的书籍。其中,苏联的星、斗争、先锋等集体农庄20世纪40年代在分级定额、按件计酬的基础上,试行庄员固定地段作为计件制的特殊形式,给了他很大的启发。 

  李云河在燎原社指导工作时,同社里的几位干部座谈研究,决定将该社正在实验的“定额到丘、责任到人、三包到队、统一经营”的责任制称为包产到户。 

  1956917,永嘉县委召开全县高级社社长千人大会,并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潘长育作了《县委关于推行专管地段、多点实验“包产到户”责任制的意见》的报告,其中介绍了燎原社的经验。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徐君宝代表县委,在会议总结中布置“多点实验包产到户”的任务,要求各区乡进行试点工作。会后,根据燎原社包产到户责任制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的意见,燎原社工作组组长戴浩天执笔写出了《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以中共永嘉县委驻燎原工作组的名义上报县委、地委。 

  包产到户这种形式,支持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不少。19561119,中共温州地委机关报《浙南大众报》发表了《不能采取倒退的做法》的文章,指责燎原社搞包产到户,是对合作社出现的新问题“消极地退缩”,“在生产方式上就从集体经营退到分散经营”,“认为它可以提高社员生产的自觉性,可以发展生产。但他们不理解,这积极性是个体生产的积极性”。[3] 

  看到这篇文章后,19561125,李云河写了长达5500字的专题报告《“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回答了《浙南大众报》对包产到户的批评,油印后分别寄给了温州地委、浙江省委、华东局和中央农村工作部。 

  关于包产到户的辩论引起了浙江省委的注意,为此,浙江省委于195714召开了农业调查研究座谈会,指名要李云河专门汇报永嘉包产到户问题。 

  主持会议的省委副书记林乎加在听取了李云河和戴浩天的汇报后认为:“责任到户是好的。怎样解决责任制,很重要。永嘉提的四句话基本上是对的,不过这4句话的排列应该颠倒一下,‘统一经营’是第一句,‘三包到队’是第二句,‘定额到丘’是第三句,‘责任到户’是第四句。”“有人讲永嘉的办法是‘倒退’,是‘小农经济’,这是不对的,是站不住脚的理论。社队都保存下来,怎么会成单干呢?一句话的口号是简单了些,4句话就完整了。”[4] 

  1957127,在林乎加的支持下,《浙江日报》全文刊登了李云河的报告——《“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 

  由于得到了省委领导和永嘉县委的支持,到19572月,永嘉有255个社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全县合作社的40%。在永嘉和邻近的12个县,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达到了1000多个社、十七八万户。 

  19577月,随着全党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的开展,中央对包产到户批评的调子越来越高。1013,《人民日报》把永嘉包产到户定性为“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错误”,并对李云河公开点名批判。自此以后,永嘉燎原社的包产到户实验就被停止了。 

  二、燎原包产到户的具体做法 

  永嘉县委工作组在燎原社的试点工作非常认真和科学,他们先在该社第四生产队试验,取得一些经验后再在全社试验。工作组把社队干部群众组织起来,共同探索研究将包产指标分解到田,再落实到人的具体办法。 

  这个办法按种植品种的播种、栽培、耕耘、积肥、施肥、管理等方面细分为共约400多项工种,再按季节秩序和劳动强度,制定每个劳动力每天的工作定额及质量标准;劳力分为9个等级,从一等工15分,递减到九等工7分;制定了分季按件计算对照表,把280件大小农活按照生产季节、生产内容、工作质量、数量定额、应得劳动工分,全部计算到每丘土地,各生产队根据土地的远近、肥瘠、水利、交通、耕作难易等,确定工分定额高低,落实到人到户。 

  这些测算由6位会计进行,在社管委会和生产队长会议上,反复进行分析、研究、修改、补充,必要时再进行测算。有时要按照几个不同的方案进行测算,加以比较。所有方案还要在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上征求意见。19875月,从燎原社的会计室老屋中找到的8只木箱里的燎原社实验的账册资料,就有2000多斤。[5] 

  永嘉模式的科学归纳是“统一经营、三包到队、工分到丘、责任到户”。关于永嘉模式具体做法的总结有好几份,其中,温州地委农业合作部对燎原社的调查报告对永嘉模式具体做法的总结简单明了:“这种方法的基本内容有下列6个方面:(1)产量处理,由社三包到队,再由队将产量包给社员个人。以[]原来生产队耕种的地段分成若干片,包给队以下的操作小组。由操作小组将本组的土地,根据土质好坏、耕作难易,合理搭配,然后分等、分季评好产量,按劳动底分多少,包给社员,每10分底分,平均负责9亩田的产量。并规定每个劳动力负责2800分,作为基本劳动工。劳动计酬采取定额到队、社员个人监督质量的方法,每段土地上每小段计划内工作件数与报酬以工票形式拨交管理人负责,在小组集体劳动过程中,管理人田头验收质量,发放工票。(2)经营范围划分,原则上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为主体,分散劳动为辅助形式。凡是适宜于集体干的农活,如犁田、割稻、插秧、拔河泥、担人粪等,都以操作小组为单位进行生产。凡是适宜于分散[]的,如捣漏、耙岸渎、耘田、锄麦、烧火泥、摸[]火泥等,由个人负责经营。(3)肥料:由队以社的包肥标准,包给社员个人。属商品肥料如合同肥、肥田粉、颗粒肥、外地购进猪牛粪,均由社统一购买,分到队;再由社根据社员土肥多少,分给社员个人。社员家庭土肥如猪牛粪、人粪、草木灰等,由社员个人处理。(4)大型生产资料:如牛、船、打稻机、双铧犁,归社公有,簟、箩、稻桶、谷仓、粪桶归队保管,其他小型农具及粪坑由社员个人自备。稻田灌水,除500亩用人力车水外,其他5000亩须由社包给国营抽水机站负责。全社成立半机耕辅导委员会,以作区为单位成立辅导小组,确定专人犁田。牛、船、打稻机、双铧犁,统由这个小组负责调配,木犁由犁田手自备。(5)分配问题:由社统一分配。收获时,以队为单位,在每个社员固定负责的地段上分户过秤。统一收晒,上交全社,由社按包产数量扣除社的公共积累,上缴农业税后,计算出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分配给社员。(6)奖赔问题:如果社员自己在固定地段上的产量超过队的包给指标,并且完成了个人应负的劳动工,即给以比例奖励。如果达不到包产指标,又完不成劳动工,即按比例进行赔产。但在某种情况下,虽然超过了包产指标,但完不成劳动工,即降低其奖励成数;反过来,劳动工超过,而产量完不成,经过检查又没有偷工减料,可降低其赔产成数,以鼓励劳动积极性。”[6] 

  三、成绩与问题 

  燎原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574月春花收割前,7个生产队90户社员按田间估产办法奖惩劳动日后所编制的春花预算方案显示:比上年增加收入的计77户,占85.6%,其中贫农22户,下中农21户,新上中农11户,3个积极阶层占增加收入户数的70%,此外还有老上中农19户,富农3户,共占28%;减少收入的共13户,占14.45%,其中3个积极阶层7户,老上中农4户,富农、地主各一户。减少收入的原因和户数是:劳动力外出或经营社外手工业的8户,占61.5%;懒惰成性,不好好劳动的一户,占8%;因整个队生产松懈,产量不高而影响整体收入的3户,占15%;其他原因1户,占8%” 。[7] 

  戴浩天在汇报给永嘉县委的《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中,对包产到户的效果归纳为以下几点: 

   1、六个高:①产量高;②学习技术热情高;③勤劳社员威信高;④增产增收水平高;⑤人人负责觉悟高;⑥男女社员出勤率高。 

   2、六个好:①生产质量好;②大家动脑好;③增产可靠好;④干群关系好;⑤计工方便好;⑥责任分清好。 

   3、六个快:①抢收快;②耘田快;③积肥快;④计工快;⑤冬种快;⑥分配快。 

   4、三个省:①工作量省;②灯油省;③社务开支省。 

  5、六个少:①偷懒少;②装病少;③功夫浪费少;④损失少;⑤矛盾少;⑥误工少。 

  李云河在《“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中,对包产到户的成绩的总结基本上与戴浩天一样,主要的区别是他用“八多”代替了戴浩天总结中的“六个快”。“八多”分别是:“增积土肥多,养猪养得多,学技术的人多,千斤田会增多,生产能手会增多,勤力的人会多,关心生产的人会多,和睦团结多,勤往田头的人多了。” 

  19573月以前,永嘉县委和上级有关机关到燎原社调查,对包产到户成绩的总结虽然没有戴浩天和李云河归纳的那么细,但基本上认同两个方面,即承认包产到户提高了产量和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永嘉模式之所以取得很好的效果,根本的原因是把握住了当时合作社存在的“新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不相适应的矛盾”,即“依着小农经营方式”,进行“大生产”的矛盾,认真贯彻了毛泽东把马列主义理论同中国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精神和要求,把集体生产同“南方水稻地区生产特点相结合,创造既能正确的积极的发挥集体经营大生产的优越性,使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能充分利用小生产规模经营所未完了的历史任务的积极作用”, “以大生产方式来积极兴修水利、搞基本建设、抗拒灾害,改造自然条件来适应集体生产,而对精耕细作,及时耘整、饲养积肥方面,保留小手工业生产的细致精巧程度”。[8]这样,永嘉模式在当时的情况下,很好的解决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大型生产与管理人才和方法、集体生产与个人分配的矛盾,既充分发挥了集体生产的优越性,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必须指出的是,在戴浩天的总结和李云河的文章中,包产到户实验中的成绩讲得很多很细,但对包产到户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却重视得很不够。李云河非常简单地强调了对“包产到户”的具体领导,指出如果放任自流,包产到户“也会朝着相反的方面发展”,有些地方反映“政府领导单干了”。[9]19561119《浙南大众报》发表了对包产到户的质疑文章后,戴浩天在195714浙江省委调研会上做汇报时,比较抽象地提到“贯彻责任到户前必须注意与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借名闹单干”,“劳动组织涣散”,“社员集体主义思想淡薄”,“富裕农民情绪动荡不定”的问题[10]。戴浩天还在1957220同别人合写的文章中,承认包产到户“出现了几个比较突出的新问题:①富裕农民借题发挥,要求‘三包到户、交产计工、自负盈亏’,要求给以更多自由。②因为社员生产主动性发挥,生产队长[]放‘担子’思想。③如果生产队放松领导,会出现先后矛盾和‘自顾自’现象。④收益分配计算比较麻烦。⑤方法具体得很细微,群众一时不易懂,就是燎原社,到现在还有部分社员不懂。[11] 

  永嘉县委对包产到户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1)社员只顾自己发财的自私自利思想滋长,不为社打算,光为个人打算,搞好生产不是为了社,而是为了个人。(2)社员自由散漫,不听计划。(3)技术也不好贯彻。(4)紧张的时候不互助了,大型水利如修水坝水库等难搞起。(5)集体大副业不能发展。(6)干部没人当了。县里开会、训练难以来了。(7)而单位太多,偷窃没办法控制。8、五保户没人负责照顾了。[12]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总结不是专门对燎原社包产到户出现问题的总结,而是对永嘉全县包产到户存在问题的总结。在分析这个总结时还要注意到这样一个情况:“燎原社经验中讲的一套做法,是以统一经营为主的,但是各地在推广、自发地仿效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做法。一种是燎原社的做法。另一种是顾名思义地把社里的‘三包’(包工、包产、包肥)一直包到每户社员,一般采用‘按劳分田’或‘按人分田’的办法,把社里的土地包给每户社员去分散经营,社员要对承包土地的产量负绝对责任,超产部分全部奖励,减产部分全部赔偿,实际上接近于自负盈亏、谁种谁收。这实际上就是80年代农村改革中所推行的大包干的做法。”[13]由于永嘉县委肯定了燎原社的经验,因此,永嘉县委的上述意见应该是针对实际实行大包干的社队的。 

   永嘉模式出现的这些问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在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条件下,要求农民适应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长期受到中国根深蒂固的封建影响,这同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同时,农村缺少集体生产的管理人才和的管理办法以及实验的性质也是永嘉模式出现问题的原因。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永嘉包产到户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出自政治、社会、管理等方面,基本不涉及生产力方面。最早对包产到户提出批评的《浙南大众报》也承认包产到户提高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只是该报认为,这种积极性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并且“是不能持久的”。至于包产到户使生产的增加,《浙南大众报》也是承认的,但是该报认为:“增加生产不仅是微小的,增长的速度比逐步搞好集体经营的合作社相差越来越远,而且不久之后就会停滞不前”。[14] 

    

  四、当事者对燎原模式性质的若干说明 

  永嘉县委认为: 

  1)认为这种办法是“单干”,会妨碍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优越性的发挥。这样说是不对的。因为土地是公有的,哪里种什么由社统一计划,劳动力是按生产需要和特长统一安排的,资金是全社统一使用的,分配是统一按劳分配的,这就毫无妨碍统一经营了。那是不是有害集体劳动呢?不,所谓集体劳动,并不是说无论什么事都要在大队人马一起劳动。集体劳动的优越是怎样发挥的呢?应该是:个人干不了,集体才有力量做到的事集体去完成,这才显示了集体劳动的优越。农业上应该集体劳动的事是有数的,如抢收抢种,抗拒灾害,兴修水利基本建设等。社内大农具是公有的,工分调扒[]增减权在社里,应该集体[]的,社内完全有可能组织集体劳动。我们要明白:集体干有好处,就要集体干,如果个人干有利的事也一定要集体干,那就只有浪费人力,挫折集体劳动的积极性,决不能说一个人干活就是“单干”,就是小农经济。 

  2)另一种看法:“又出现生产前后矛盾了,这样不利生产,不利团结。”这种说法也不对。这些矛盾的出现,说明了社员不是“观众”而是责任心加强了,对生产是有利的。这些矛盾,通过社、队组织领导,通过集体主义教育,通过计划安排,矛盾是容易解决的,解决了矛盾对生产就更有利。 

  3)有的认为这种方法是最低级的,是无办法的办法。这种讲法也是不对的。因为这个办法从实践中看来是有利生产,群众满意的,比原来的办法好,不是低级的,而是比原来升了一级,《人民日报》也向全国人民介绍说这是比较先进的办法。 

  4)有人说:“有人反对,不能推行。”我们要了解这些是什么人。据了解有4种人:1、懒的人,在社内混惯了。2、劳动力弱的人及有病的人,一时不了解,有顾虑。3、劳动态度不够好的干部。4、富裕农民。[15] 

  李云河在《“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一文中指出: 

  “个人专管地段责任制”和在“专管”基础上的“产量责任制到户”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补充”部分,它在整个经营方式上是占着从属、次要的地位,为主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包产到户”和“专管制”后,社员和社员之间不是“各扫自己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而仍是互相合作的关系。它是作为一个“补充”来服务于整个农副业生产的。农谚说:“勤往田头出黄金,懒往亲戚有点心。”这句话告诉我们,农民到田里“勤”[]不“勤”,对增产的作用很大。农民到田里勤“摸”和懒“摸”,对增产有很大影响。“摸”田的成绩在当时是不显著的。因此,社里劳动定额也很难定牢,按件计酬也很难贯彻(因为有的农活没有构成“件”的数量)。社员往往光干那些“计划”以内的和成“件”的事,不成“件”的但却非常重要的所谓“小事”和“零碎事”就没有人主动地去干了,因为干了成绩不显著,又没有工分。根据这一情况,在集体劳动中有个东西做“补充”是必要的。不这样搞,就大大增加了按件计酬和确定劳动定额的困难。 

  “个人专管制”和“包产到户”以后的农事活动,是在社和队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哪些活统一干,哪些活自己管,社和队有具体安排。社员的大部分活动是受到社(即国家)的计划影响,而不是盲目自由的发展。 

  “包产到户”后,合作社更能具体地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谁劳动得好谁就分配多,谁的收入就多。 

  绝不能因上述原因而忽视对“专管制”和“包产到户”的具体领导,不然的话,在个别地方,“包产到户”也会朝着相反的方面发展,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山区在试行“包产到户”和“专管制”时,提出了“以原耕[]为基础抽肥补瘦,合理调整”的错误原则,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反映是“第三次土改”,“政府领导单干了”。这就是放任自流所带来的结果。 

   从实践中看,这个办法的名称我们认为称“包产到户”还不够完整,一说“包产到户”,很容易使人理解为“以户为单位经营”的“包干”。实际上,燎原社的“包产到户”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而仍然以队为单位统一经营,有很多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而不是靠一户去完成。只有一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和属于“摸”的农活,才由社员自己去安排。同时“包产到户”实质是“产量责任制”和“劳动质量责任制”到户,而不是纯粹的“包产到户”,因此这种做法可以称为“包产到队,责任到户,定额到丘,统一经营”4句话。但“包产到户”也是可以提的,不过提这“4句话”将会更完善和更好领会。“包产到队”是指生产队首先向社里承包作物产量,生产队将包产背来以后,这个担子还是一个人挑好呢(指队长),还是大家来挑好呢?社员认为“人人有责”比“队长独担”好得多。因此“责任到户”的问题就出来了。为了完成生产队向社的包产计划,每户社员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劳动条件专管一定的土地和一定数量的产量责任。(“个人专管制”是一户专管一定数量的土地,“包产到户”是加上一个产量责任。它的差别就在于社员对专管土地的产量负责与不负责上,简单讲就是一句话之差。)为了实现产量责任,社员必须在某一丘土地上要做多少个定额劳动日。因此,定额到丘问题就出来了。某一丘土地上的工作定额是保证实现产量任务所必须要干的工作定额,专管的人自己不能偷工减料,要保证定额质量(因偷工减料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别人在某丘土地上干活,专管人要保证监督质量。只专管不负产量之责,社员在互相监督上就不认真。专管人认为符合质量,就将这丘土地上的定额工分以工票发给干活人,如不符合,专管人有权叫干活人返工,待符合规格后发给工票。因此就构成“统一经营,个人专管”的管理方式。[16] 

  温州地委农业合作部对燎原社的调查报告认为: 

  这个社所采取包产到户的办法,经营是统一的(据一亩田的分析,集体干的占68.9%),主要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如土地、牛、船、打稻机、双铧犁、簟皮、箩、粪桶、稻桶等。肥料由社包给队,队包给社员。分配也是统一的,并且还固定了劳动工任务。因此,可以肯定,采取这种管理办法,并不是什么倒退的做法,更不会影响到所有制的改变,只能说是高级农业社经营管理上前进了一步。 

       劳力的统一调配问题。社员个人责任加强后,必然出现了对个人包产部分的特别关心,而在经营范围方面,又划分集体的与个体的两个部分,当在某一时期同时出现集体与个体两种农活时,一定会有一些社员去干个人的,而不去干集体的部分……这样就会造成统一安排劳力的困难。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如将耕牛归作区统一安排,队指定专人负责犁田等,并且还应该将某些宜于分散的部分,也要列入统一合理安排,该社第三小队就是采取这一方法解决的。其次是生产上的先后矛盾问题。因为社员个人有了责任以后,大家都想抢先耕种自己负责的地段,除车水有抽水机外,共他如种麦、插秧、割麦、割稻、捞河泥……等每项农活,都有先后上的矛盾,而且在某些很小的事情上,也反映出矛盾很尖锐,如插田[],上午刮南风,下午刮西风,结果刮南风插下去就好,转株快;刮西风插下去的就坏,转株慢。因此,对这一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该社的初步措施,一个是将主要生产工具如耕牛、犁、船公有,由队掌握起来,以便统一合理安排,并贯彻先耕先种的原则,解决先后矛盾。这个问题,即使全部由社集体经营,只有这样多的工具与劳力,也有早有迟,所以对生产没有什么影响的。第三,贫困户的生产问题,虽没有以上两个问题普遍和尖锐,但拿某种意义来讲,是值得仔细考虑的。如贫困户大部分缺乏堆肥,对地力的培养,比起集体经营,就有区别,在生产发展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平衡现象,但只要社领导上加以注意,如在肥料、资金方面给以适当照顾,是能够解决的。第四,固定地段上土地搭配及合理评定产量问题,如果搭配不合理或评产偏高偏低,就会使部分社员吃亏,或流于形式的危险,因此必须强调评产合理,产量尽量作到接近实际。该社采取土地分等、分段、分片、分季评定产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小组分给社员采用“摸文(抓阄)”的办法不够好,应该在教育提高的基础上进行搭配为好。[17] 

  五、燎原生产责任制的性质再研究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浙江燎原模式是七八十年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始形态和源头,浙江燎原模式和凤阳小岗模式只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区别。燎原模式的创始人之一李云河在改革开放后写的一篇文章中也认为:“包产到户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乳名与学名之别”。[18]但是,仔细比较两种模式就会发现,这种看法是有很大问题的。 

  燎原模式的做法虽然也称包产到户,但同小岗模式时代的包产到户是有很大不同的。 

  小岗模式时代的包产到户尽管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但共同点是: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后,实行定承包产量、以产计工、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办法,即农户生产的粮食要统一交给生产队,由生产队统一上缴国家征购任务,留下集体提留,然后按农户上缴的产量计算出工分,按工分统一由生产队分配。而包干到户则是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后,由生产队同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由农户按承包合同规定上缴国家征购任务,交足集体提留,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小岗模式时代的包产到户同包干到户只是在计酬方式或分配方式上有区别,在生产方式上则没有本质不同,都是以户为单位经营的。 

  燎原模式中的包产到户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李云河对燎原模式中的包产到户特别做了说明:“从实践中看,这个办法的名称我们认为称‘包产到户’还不够完整,一说‘包产到户’,很容易使人理解为‘以户为单位经营’的‘包干’。实际上,燎原社的‘包产到户’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而仍然以队为单位统一经营,有很多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而不是靠一户去完成。只有一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和属于‘摸’的农活,才由社员自己去安排。同时‘包产到户’实质是‘产量责任制’和‘劳动质量责任制’到户,而不是纯粹的‘包产到户’,因此这种做法可以称为‘包产到队,责任到户,定额到丘,统一经营’4句话。”[19] 

  下面,我们具体从四个方面对燎原生产责任制的性质进行说明: 

  1、生产资料: 

  大型生产资料:在燎原模式中,大型生产资料如牛、船、打稻机、双铧犁,归社公有,簟、箩、稻桶、谷仓、粪桶归队保管,即仍然是公共财产,水利设施也是公有公用的。戴浩天也指出:“一切生产资料仍然公有,土地、耕牛和大农具没有再作分户搭配。”[20] 

  小型生产资料:在这方面,燎原模式和小岗模式基本上没有区别,都是由农户自备。 

  土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从形式上看,无论是燎原模式还是小岗模式,土地都被规定为集体所有。但是,在燎原模式中,土地的专人负责并不是指土地分给该人、只有该人负责,在这块土地上,大部分“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只是那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和属于‘摸’的农活,才由社员”专人负责。因此,燎原模式中,并没有像小岗模式那样将土地“分户搭配”。 

    

  2、生产方式: 

  在燎原模式中,生产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而仍然以队为单位统一经营,有很多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而不是靠一户去完成,据一亩田的分析,集体干的占68.9% 

  戴浩天在《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中强调指出:“生产队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首先肯定下来(户数减少为10户左右),这是不能动摇的,任何消弱生产队取消生产队的组织形式都是错误的。”[21] 

  李云河也指出:“‘个人专管制’和‘包产到户’以后的农事活动,是在社和队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哪些活统一干,哪些活自己管,社和队有具体安排。社员的大部分活动是受到社(即国家)的计划影响,而不是盲目自由的发展。”[22] 

  永嘉县委在总结燎原经验时认为:“哪里种什么由社统一计划,劳动力是按生产需要和特长统一安排的,资金是全社统一使用”。[23] 

  温州地委农业合作部的调查报告也认为,燎原社的生产“原则上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为主体,分散劳动为辅助形式。凡是适宜于集体干的农活,如犁田、割稻、插秧、拔河泥、担人粪等,都以操作小组为单位进行生产。凡是适宜于分散[]的,如捣漏、耙岸渎、耘田、锄麦、烧火泥、摸[]火泥等,由个人负责经营[24] 

    

  3、分配方式: 

  在燎原模式中,分配是“由社统一分配。收获时,以队为单位,在每个社员固定负责的地段上分户过秤。统一收晒,上交全社,由社按包产数量扣除社的公共积累,上缴农业税后,计算出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分配给社员。如果社员自己在固定地段上的产量超过队的包给指标,并且完成了个人应负的劳动工,即给以比例奖励。如果达不到包产指标,又完不成劳动工,即按比例进行赔产。但在某种情况下,虽然超过了包产指标,但完不成劳动工,即降低其奖励成数;反过来,劳动工超过,而产量完不成,经过检查又没有偷工减料,可降低其赔产成数,以鼓励劳动积极性。”[25] 

   综上三个方面可以得出结论,永嘉模式的性质确实像其创造者所评价的那样,是在合作化范围内进行的劳动责任制的试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生产形式之一。 

    

  4、指导思想: 

  燎原模式体现的是邓子恢的农业责任制思想,从实质上讲,也是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中正确部分的体现。 

  燎原模式的创始人之一的李云河写于1986年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永嘉包产到户是邓子恢责任制思想的深刻实践》。李云河在这篇文章中写道:“正当我们面对高级社出现的矛盾,感到束手无策的时候,邓子恢提出了改进生产管理,建立承包责任制,是保证办好社的关键。他说:‘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从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是一个巨大的革命。大生产的集体经济,没有全面的计划管理,没有具体的劳动分工,没有适当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是不可能办好的’。因此,他提出‘工包到组’,‘按田定额,包工到户’,‘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具体主张。具体体现邓子恢思想的,是何成1956429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26] 

  邓子恢当时是负责农业工作的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他所提出的农业责任制思想成为农村具体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指导思想,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邓子恢认为,“土改后农民有两种积极性,一种是个体农民的积极性,一种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两种都要照顾”[27]。按照这个思想,《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提出把集体生产同“南方水稻地区生产特点相结合,创造既能正确的积极的发挥集体经营大生产的优越性,使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能充分利用小生产规模经营所未完了的历史任务的积极作用”;《总结》还具体提出:“以大生产方式来积极兴修水利、搞基本建设、抗拒灾害,改造自然条件来适应集体生产,而对精耕细作、及时耘整、饲养积肥方面,保留小手工业生产的细致精巧程度”。 

  邓子恢提出“工包到组”、“按田定额,包工到户”、“田间零活包到户”等具体主张。我们看到,在燎原模式中,“工分到丘”就是“按田定额”,“责任到户”就是“包工到户”。“田间零活包到户”这一原则重点不是“包到户”,否则,就同小岗模式没有区别,重点是在“零活。燎原模式对“零活”的具体规定是:“只有一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和属于‘摸’的农活”。 

  永嘉县委在总结燎原经验时认为:“所谓集体劳动,并不是说无论什么事都要大队人马一起劳动”,“应该集体[]的,社内完全有可能组织集体劳动”,“决不能说一个人干活就是‘单干’,就是小农经济”。这一思想也是符合邓子恢农业思想的。他说:“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面,应该采取‘大的集中、小的分散’的方针。”[28]“把单独在一块地上干活叫做单干?集体所有制不一定什么事情都集中干”,“单独干活就是单干……这是不对的”。[29] 

  可见,在燎原模式的实践中处处体现了邓子恢的农业责任制思想。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邓子恢的农业思想同毛泽东的农业思想是有本质不同的。这是一种错误认识。 

  首先,完成土地改革后的中国农村向哪里去?是走合作化的道路,还是保留农民小私有者的性质?在这个根本问题上,邓子恢是完全同意和坚持毛泽东走合作化道路的主张的。遍查邓子恢的著作,从来没有看到他提出过“确保私有”的主张,相反,他指出“所谓确保私有制是不对的”[30]。邓子恢在1953423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明确地把实现合作化作为农村工作的总方针、总任务。 

  其次,邓子恢所提出的包产到户的主张,其前提是坚持集体经济。例如他提出的著名的“三可以”:“某些深远山区,二三户的小村庄也可以包产到组,不适宜集体包产和零散的农活也可以包产到户”,非常具体地限制了包产到户的范围。按照这样的范围搞包产到户的实验,不会从整体和本质上影响走合作化道路。 

  邓子恢和毛泽东在农业思想上的区别只是在速度、具体形式上,而在走合作化道路、坚持集体经济这些方面则是一致的。 

  因此,从实质上讲,燎原模式是在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中正确的那部分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农业责任制实验。 

    

  六、永嘉模式与小岗模式,殊途但要同归 

  小岗模式是在邓小平的积极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因此,现在普遍的看法是认为邓小平的农业思想就是小岗模式。这个看法是不完整准确的。 

  在邓小平的农业思想形成中,有三次谈话非常重要,分别体现了邓小平农业思想的三个方面。 

  第一次是在19627月,他在接见共青团代表时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31] 

  这段话,体现了邓小平农业思想中务实、讲求事实的一面,小岗模式实质上是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农民自发组织,中央加以肯定而发展起来的。这段话中的“最好”,实质上只是事实判断、效果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存在几种生产形式,而每一种生产形式,都要在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因此,所谓生产形式的“最好”,解决的只是在一个特定阶段,哪种生产方式的作用最好、必须采取哪种生产方式的问题,而解决不了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是什么和这种生产方式是否先进、是否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要求和前进方向的问题。 

  1980531日,邓小平在听取万里关于安徽农业改革情况时,讲了第二段著名的话。他一方面肯定了小岗模式,另一方面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具体说来,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这是说广义的机械化,不限于耕种收割的机械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 [32] 

  邓小平在这段话中明确肯定, “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他肯定小岗模式的理由,除了小岗模式在当时能促进生产外,他认为小岗模式不会影响集体经济。他还对小岗模式提出了四点期望,这四个条件的顺利完成,将会极大地促进集体经济。 

  但是,现在农村生产的主体早已不是生产队或村集体和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在四点期望方面,虽然机械化水平总体上提高了,但目前已经开始影响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农业生产上的运用;管理人才多了,但没有多少人愿意把这种才能贡献到集体生产上;商品经济大发展了,各种专业组和专业队也有了,但大部分不是集体性质;集体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甚至降低到5%以下的水平。小岗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在许多地方已经不符合邓小平当年所做的判断,也偏离了邓小平对小岗模式的期望。 

  为此,199033,邓小平在《国际形势和经济问题》的谈话中提出了他关于农业的第三个论点:“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33] 

  在这段话中,邓小平回答了小岗模式向何处去的问题——走大生产的集体经济之路。 

  因此,永嘉模式与小岗模式,殊途但要同归,在完整的邓小平农业思想中,小岗模式只是一个发展阶段,其最终要发展到大生产的集体经济。 

  小岗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三农”问题,这是一些长期存在而很难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个时候,重新研究燎原模式,并且重视像南街、刘庄、华西这样坚持集体经济的村庄的实践,对解决目前的“三农”问题和贯彻邓小平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思想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2 

  [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版,第541 

  [3]《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183 

  [4]《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 

  [5]《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 

  [6]《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155 

  [7]《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435 

  [8]《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98100 

  [9]《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 

  [10]《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 

  [11]《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 

  [12]《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 

  [13]《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6 

  [14]《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183 

  [15]《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113 

  [16]《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134 

  [17]《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158 

  [18]《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558 

  [19]《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134 

  [20]《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 

  [21]《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95 

  [22]《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 

  [23]《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 

  [24]《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54-155 

  [25]《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 

  [26]《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358 

  [27]《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0 

  [28]《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61 

  [29] 邓子恢:《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1962711 

  [30]《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1 

  [31]《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 

  [3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316 

  [3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