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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钟瑛】促进金融与科技创新共存共融

作  者
钟瑛
发表/出版时间
2019年03月09日
学科分类
理论与对策研究
成果类型
专访
发表/出版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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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陆航)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优化创新生态,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如何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优化创新生态,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钟瑛提交今年两会的提案《关于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能力的提案》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3月8日,记者采访了钟瑛委员。

  “当前,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仍然以银行信贷为主要方式。但由于科技创新企业的独特性,银行信贷还远不能满足创新的需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还尚未形成金融与科技创新共存共融的生态系统。大量资金并没能投放到真正需要支持的创新企业,资金空转和错投现象严重。” 钟瑛调研发现,一方面科创企业很难融到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不知道怎样投资给科创企业,需求与供给信息很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覆盖广度不够,容易出现盲目扎堆的情况,造成了追热点、赶风向的低效投资成风;二是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持的深度和力度不够,仅停留于初浅的模式创新阶段,缺乏对深度技术革新的支持,因此会集中于追逐如共享单车、网约车、P2P等项目。

  “科技创新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其发展路径和规律给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及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借助金融资源力量推动科技创新快速发展,进而实现金融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对当下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为此,钟瑛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对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的牵引。在《公司法》范畴内,寻求科技创新企业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基础,为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产品的推广创造合法环境。在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渠道上,进一步落实新三板企业保荐承销制度,拓宽融资通道,并借助金融大数据功能,加快推广区域性股权交易和展示系统,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在税收方面,允许科技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分期递延,抵扣当期所得税,减轻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税务负担,更激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将无形资产良性整合。在企业破产的相关法规中,加强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保护措施,简化违约企业与资金方债务和解的流程,加快破产重整的进度,保护既已形成的无形知识产权。

  二、完善和夯实科技创新企业动态信用及征信体系。为科技创新项目建立一套可量化、可分析、可监控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对该类企业的信息披露规范及指引,更多的从科技创新企业技术评估,企业上下游发展动态,行业发展模式等多维度进行数据化、可视化的动态分析跟踪。从而通过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分类、分层、分级建立覆盖企业经营生命周期的风险及信用评估模型,使金融资本能够有效的匹配。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引入专业、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并建立相应的评级专家库,结合其各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专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及统一的评价标准。强化评级机构的“信用中介”特性,保持其独立客观性,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针对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特点,以及在融资过程中经常面临的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流程、系统性投融资综合解决方案。将创新项目产品、产能、知识产权、资本层面的供需进行集中展示,为企业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与集成、沟通协作、交互式交易及互联网化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供求方和需求方的即时沟通与交流,加速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对创新失败或者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推进《破产法》项下的破产重整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科技创新企业风险控制和预警。由于科技创新企业高风险的属性,监管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升级完善建立创新与监管的对话机制。监管部门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程序、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创新,开发实时数据集成系统和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或评估科技创新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在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分析中,运用技术创新,改进风险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系统等,及时掌握金融体系的风险关联性和集中度变化。